清代法典中的“以凡人论”问题,当前尚无专人专作进行研究。清律中以凡人论条款主要适用于有特定关系的相犯者之间。根据以凡人论条款产生的法律效果,对《大清律例》以凡人论条款进行分析,可将清律中“以凡人论”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相犯者间特定...More >>
关于《大明律》体例转型的原因,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的主张。世宗版《大明律直解》和《明太祖实录》 清晰地表明,洪武七年到洪武九年之间存在一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这次修律是以唐律为代表的十二篇立法体例向六部体例转型的重大标志。由于洪武七...More >>
“和雇”本义即为官民合意达成雇佣关系,在民间以市场价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购买民间劳役,其实质便是官方将劳动力商品化。元代和雇较于前代范围更广、规模更大,在社会中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 并在经济、法律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地位。这反映...More >>
《鹖冠子》以“道”作为思想体系的主轴。《鹖冠子》对具体世界的认识活动着重于天、地、人、命等“四稽”。“四稽”既是“道”的滞留,又是君主稽考的对象。通过弱化“道”的根源性意义,将客观的万物特性经验化为人所能依循的律则,《鹖冠子》提升...More >>
传统中国不存在现代行政法与法治政府,但延绵数千年的政府治理实践,足以造就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律文化。“为民父母行政”是传统行政法制的基本精神,也是传统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具有法律文化价值主体性与治理秩序建构自觉性。此种治理者自觉内生于...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