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法律改革的背景下,清廷及地方政府开始移植日本《土地收用法》。民初1915年的《土地收用法》,则在学习日本法律的基础上,参考传统购地习惯进行了改造,设有“土地收用评价会”替代原有制度中的“土地收用审查会”。1928年《土地征收...
法律的文化本质属性,在近代中国、民国前期艺术表达权利制度变迁中,体现得至为明显。肇因于中华古代儒家文明,孕育于该既存现有文化母体,润入于政权合法理论证成方式过程中三大文化禁忌谱系, 其恒变又恒定的文化指令作用,构成这一母体的文化遗...
清末民初,传统“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的国家治理方式伴随着陷入半殖民地而难以为继。 商品经济生活方式冲击着儒家构建的“父子亲,兄弟和,妻子相好”的和谐宗族社会,维护地方稳定的 “官批民调”逐渐失灵。湖湘方志中“溺女”现象屡见...
明清时期的同乡工商会馆,作为流寓于建制体系之外的异乡客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联谊乡情的地缘性社会组织和社交场所,承担着重要的公共职能,尤其体现在解纷方面。同乡工商会馆诉外解纷机制, 即是以同乡工商会馆为解纷主体,用非诉手段解决争讼...
禁止发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历经多个朝代发展,至明代正式设立了“发冢” 条。清初,发冢的条文内容完全沿袭明代,而经过顺、康、雍、乾、嘉几朝的修律后,发冢律例的规定更为完善。其中尤以嘉庆朝的修改幅度最大、新增数量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