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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ISSN Print: 2710-4397
ISSN Online: 27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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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业分股”与“相共管业” ——明清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共业现象考察
中西法律传统
/
2023,3(4):32-40 / 2023-12-26
169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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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梓俊
单位:
武汉大学,武汉
关键词:
契约文书;业;共业;共业分股;相共管业
摘要:
从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田土契约文书中可以窥见一种特殊的产业形态,即由多个主体共同对某项产业享有权利,已有的研究将其称为“共业”。通过对契文内容的考察,其可进一步分为“共业分股”和“相共管业”两种模式,二者就产业之上各项权能的行使及相应义务的承担等内容各自均形成了一套稳定的规则体系。从形成路径来看,共业的原初形态系家族在分家析产时保留部分产业不进行分析,以“存众”的形式加以维持,后其逐渐溢出家族领域,陌生人之间亦可基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建构相应的共业关系。最后,在底层逻辑上,共业是明清时期民间社会建构的“业”权秩序的一种特殊形态,系由多个主体共享一份业,共同行使业之上的使用、收益等权能,共同享有“管业”的资格、名分,相当于是围绕业之上的各种权益所结成的一共同体。而共业人依合意而订立的各类契约文书则可被视为系该共同体之“章程”,用以调节此种权益的享有、利用与分配。
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304004
引用:
徐梓俊.“共业分股”与“相共管业”——明清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共业现象考察[J].中西法律传统,2023,3(4):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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