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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ISSN Print: 2710-4397
ISSN Online: 27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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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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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复仇制度的规则化 ——以唐为中心
中西法律传统
/
2023,3(3):13-24 / 2023-10-07
33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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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刘薇
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
关键词:
复仇;报应;规则化;唐代法制;儒法冲突
摘要:
在传统中国,受儒、墨、佛、道思想影响,复仇深镌为一种文化特征。复仇行为可以践行儒家“忠”“孝”“仁”“义”“勇”“智”等道德伦理,也通过对等偿命秩序而契合道教宇宙观,杀人者必定偿命还符合墨家的天判鬼罚说与佛教的现世报应说。由此,复仇思想塑造了传统中国的复仇文学艺术,并为后世复仇提供了坚实的舆论基础。加之中国自然环境天高地远、战争不断、法权分立、官僚体制等固有情形,国家制裁时常缺位,私力复仇作为一种国法缺位时的后置性矫正手段,被统治者、司法行政官员及民间大众认可甚至称颂。基于加强君主专制与帝国集权、维护法制权威与社会安定之需要,不得不禁止复仇,但置以完全否定的态度又悖于伦理,伤孝子义,违背民心。唐前各代在立法上多游移于“或纵”“或禁”两端之一,尚未探索出一种规制化的思路。及至中华法系标志的唐代,律典体系健全,国家司法主义要求复仇者死,而儒道佛三教又裹挟着“必复仇”的思想影响社会民众。对于“禁止并处罚”还是“认可并旌表”的两难抉择,唐代于立法回避,期寄于司法中解决。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形成了著名复仇三议,陈子昂《复仇议状》主张礼法规范分别适用,对复仇行为依法处死,再依礼旌表;韩愈《复仇状》认为复仇案件必须呈递尚书省予以个案裁判,先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再由士大夫引经义定罪;柳宗元《驳“复仇议”》认为礼法本一,不可将二者对立视之,应在现行法范围内对复仇行为分类,对“合礼复仇行为”在范围上予以限缩,而被排除在外的“违礼复仇行为”本非儒家经义所认可,无论依法或依经义都应处罚。通过复仇三议,一种在现行法内附条件允许复仇的规则化思路逐渐形成。该处理思路在宋、明、清进一步明晰,后世以《唐律疏义》为基础,将限制化思路具象于立法,最终构建出“依照国法直接公力制裁”和“国法管辖内私力制裁”相结合的复仇机制。为保障该机制,后代亦于立法上增加死刑罪名,于司法上加大对官员枉法裁判的处罚程度以作辅助。从实效来看,该中庸复仇限制方案确实减少了民间复仇行为。
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303002
引用:
马腾,刘薇.论中国复仇制度的规则化——以唐为中心[J].中西法律传统,2023,3(3):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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