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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ISSN Print: 2710-4397
ISSN Online: 27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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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法官箴言研究之九
中西法律传统
/
2023,3(1):1-32 / 2023-06-25
153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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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樊山;情理;法律;法官箴言
摘要:
樊山的法律思想,首推其“情理法”观。樊山发现了“情理”作为网络结构而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是区分了上位情理、下位情理;樊山喊出了“情理外无法律”,堪与沈家本“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相媲美,都是对“情理法”关系的深刻揭示。樊山与他官不同,为令长、为臬藩时,皆“自治文牍”,不假手僚属。故其“情理法”观,是通过批语判词的零星的、连续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樊山入仕前读律三年,知法、也遵法,但更主张变通法、活用法、突破法;他论“法”,多有“情”“理”参与;主张婚田争讼适用情理断案,刑案虽须遵守例案,但也得情理通顺,故他断案,“专补律意所不及”。樊山之“理”,多指法理:有刑事法规则、民间交易规则、程序法规则及行政惯例,但也指事物规律之事理、日常行为逻辑、对官员或百姓行为原理的推测等;樊山的许多“理”,不古板、却活泼,又不和稀泥、恪守界限,一些事理经抽象即可提升为法律原则;“理”包含“罚恶”,也兼寓“赏善”;其“人情、事理”之“理”,往往与人性相关联;有的“理”,已被“法”所限定,不再无条件使用。“情”具有多层面性,“情节”意义上的“情”,讲求“情罪相符”,变通为“原情而略法”;“人情”意义上的“情”,讲求“情法兼尽”,变通为“体谅人情”;“情法两欠”时,主要指“人情”未尽。樊山言“情、理与法三者皆讲不去”,可能是今人“情理法”并提的源头之一。
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301001
引用:
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法官箴言研究之九[J].中西法律传统,2023,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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