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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est and China
ISSN Print: 2710-4397
ISSN Online: 27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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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其第亚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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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
/
2022,2(1):85-102 / 2022-03-18
403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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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云嘎
单位:
-
关键词:
《法尔其第亚法》;遗赠;遗嘱自由;哲学根基;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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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尔其第亚法》是公元前40 年通过的一项平民会决议。该法规定遗嘱继承人至少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若他负担的遗赠超过了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三,则有权按比例扣减。该法是罗马法史上首次对遗赠份额进行有效限制的法律,开启了对限制遗嘱自由实质内容之先河,后世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亦滥觞于此。 通过研究《法尔其第亚法》颁布的背景发现,罗马共和时期中后期经济的发展让继承法丧失原有的制度基础。在巨额的战争财富和希腊文化的双重影响之下,奢侈之风盛行,遗赠的目的也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当时实行遗嘱绝对自由的原则,导致出现了遗嘱人将财产尽数遗赠他人而罔顾配偶与近亲属的利益的情况。为保护家族利益,也为了制止遗嘱当中的浪费,罗马以平民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了一系列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性规定。然而,由于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法尔其第亚法》之前的两部法律——《关于遗嘱的富里亚法》和《沃科尼亚法》并未达到预期目的。直到《法尔其第亚法》颁布之后,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才得以有效实施。 除非有令人信服的正当性基础,否则不可随意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法尔其第亚法》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古希腊文化中的正义的理念、节制的精神以及罗马社会中义务本位的原则。后来该法的原则被扩大适用到古罗马的遗嘱继承、遗产信托和死因赠予,继而对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民法典》中仅规定有“必留份”与“胎儿预留分”,而没有特留份的规定。大多数学者都建议我国《民法典》增加特留份的规定,以保证继承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一部分遗产。考虑到对遗赠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之发展历史与发展趋势,权衡遗嘱自由与继承人利益二者之价值,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中不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
DOI:
https://doi.org/10.35534/ltwc.020100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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