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占比最大,已经达到60%,且有逐年升高之势[1]。所以体育安全在学校安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体育安全是评价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并且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正确处理学校体育伤害问题的关键是明确其归责原则和防范措施的法律问题,使此类事故发生后有法可依。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以及多部地方法律法规对体育伤害问题进行分析,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讨论了其发生的原因,分析了其在法理上的归责原则,提出了关于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进一步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与防范问题,对构建和谐校园、健康校园、活力校园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了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对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认为伤害事故应定义为人身伤害(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事故。人身伤害可以理解为身体创伤,这是特定的;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思想和情感上受到伤害,并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伤害是抽象的,如情绪上的悲伤、焦虑等。基于伤害的定义,并参考《民法典》《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可以定义为:在校内、校外指定体育场地组织的体育课堂教学、体育竞赛、体育训练和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因学校、学生或第三方的过错行为或意外情况导致的事故。并且要分辨因其受伤的程度,可以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标准作为依据,或者从法院、医院、教育部门等部门中特定选取组成用来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件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伤害证明[2],来判定学校体育伤害具体达到哪种程度,具体可以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但是,在以上体育活动参与过程中,如若出现常见的皮外伤,比如擦伤、扭伤等轻微伤情况应该看作正常损伤,其显然不被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包括。
运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同的运动危险系数不同,在一些运动里想要不受伤就完全学会,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运动就是一个通过身体实际操作来实现的过程,想要通过运动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就必须让学生在经理生理和心理刺激来完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数不是以单个原因造成,常常伴随着多种复杂原因,们可以对伤害事故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从而得出造成体育伤害的重要原因,以便于制定出相关条例尽可能地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安全权益。如果将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类型进行划分,它可以被划分为在学校因体育教学和竞赛活动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课余因学校部门对体育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伤害、因教师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不可抗力情况导致的伤害事故五种种类型[2]。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因素的构成来分析,可具体分为人的原因、物的原因、社会原因、管理原因和综合原因五类[4]。(1)人的原因,包含学生的因素和教师的原因。学生因素包括对体育参与安全的意识与防范认知、学生的体质状况和运动能力等;教师因素包括教学计划、教学策略、安全意识、体育管理能力以及责任心等。(2)物的原因,包含体育场馆设施状况、运动环境和运动使用的器材。体育场馆设施状况包括体育场馆器材的质量、安装、设计、使用和维护等原因;运动环境包括参加运动的天气状况以及外部是否具有干扰因素等;运动使用的器材包括教师和学生使用的乒乓球拍、网球拍等的质量。(3)社会原因,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三方面的原因。国家原因可以理解为国家对体育的重视程度,可以从资金投入水平和人力调动两个方面来体现;社会原因主要从媒体舆论导向、学生学习情况等方面体现;家庭原因可以从家长受教育程度、运动技能的掌握、运动参与观念以及饮食习惯等来体现。(4)管理原因,包括人员和物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是指对教师、学生和应急人员的培训管理;物的管理是指对体育器材的管理包括体育器材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体育场馆设施的保障和安全维护。第五,综合原因,主要指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事故往往不是由一个简单的单一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即危险原因,如人、物、社会和管理原因,在同一时间点触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较为复杂。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需要制定多种方案。
有学者认为我国归责原则采用的是“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当前法律法规中对学校体育伤害责任归属的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多元归责五种[5],其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无过错原则通常不被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中采用[6]。已经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原则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判决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由此需要着重讨论过错责任、自甘风险、公平责任和多元归责四种归责原则。
在过错原则的适用中,甄别行为人有无过错是最主要的责任判定要素。有过错就需要担责,无过错则无须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体育伤害事故都可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依据,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适用过错原则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包括以下要件件:(1)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都是因为其行为损害了他人权益。(2)行为人具有过错。案件的核心就是分析行为人的过错所在。(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其中包括非财产损害(身体损害和心理损害)或财产损害。(4)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具体因果关系需要根据情况确定。过错责任原则被认为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的最重要原则,其归责原则是根据学校是否有过错来确定责任。如“(2021)鲁08民终1674号”案例中,未成年人庞某在体育课足球运动中摔伤导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并手术治疗累及骨骺,经鉴定庞某已达到十级伤残标准。经过法院的调查认为:庞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时,学校有职责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要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是否对庞某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判断,并且学校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就应当承受对学校不利的判决后果。最终学校因存在失职承担了80%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双方在事故中都无过错行为时,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受到损失合理分担。公平责任原则想要解决的不是划分责任问题,而是损失分担的问题[7]。在均无过错时,根据传统价值理念—“公平”,并由法院对双方财产等方面进行衡量后,给予损害较多的一方补偿。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三个条件:(1)各方均无过错;(2)损害程度较大;(3)责任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但不可滥用。在学校体育伤害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时,不是认为学校有太大的责任而赔偿,而是作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主体对于学生这一弱势主体进行补偿,带有补偿的性质。如“(2019)云0424民初757号”案件,学校组织球队参加赛前训练,指定体育教师周某负责,在训练期间,周某安排队员课间休息,随后到办公室喝水。期间,队员尤某等人与校外到球场踢球的孙某1、李某1一起踢球,踢球过程中,孙某1被尤某踢出的球击伤脸部,致右眼不适,经鉴定右眼钝挫伤为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此案中各方均无过错,酌定孙某1、尤某、学校按60%、30%、10%分担责任,体现了学校作为主体对案件中受伤学生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最早出现在英美国家,主要是用于体育比赛类案件,后被引用进国内,同时此条款也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学校的意义在于为了维护学校及其相关教育机构的权利,避免承担过多、过重的责任,影响体育活动的开展,进而使学生、学校、社会产生连锁不良反应。同时,《民法典》将其进行了限制,要求其范围是在文体活动内,就是为了避免其被用于其他案件,但是作为组织活动的负责人仍然需要保障其活动的安全性,以此来对相关机构进行责任分界。
但学界对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体育不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理由是未成年人对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在运动中自保能力也较弱[8],在这种前提下参加体育运动并非“自愿”,而掺加了“强迫”的意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于未成年人参与体育能否适用自甘冒险不宜“一刀切”,而应由法官考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谨慎进行个案处理[9]。主要的理由是“一刀切”排除未成年人适用自甘冒险与《民法典》的立法初衷有抵触,也不利于青少年体育发展。在具体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已经许多用自甘风险原则作为判定依据,如“(2021)津01民终2463号”案例,崔某1与刘某1在校期间,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体育活动,在打篮球过程中崔某1左肱骨髁上骨折。法院认为:崔某1作为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体育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况且篮球作为世界三大球之一,具有竞技性和对抗性,因此有危险性因素是被允许的。因此崔某1参加打篮球活动即自愿承担危险规则,本身应对运动风险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承担主要责任。
以笔者的理解“多元归责”原则是指坚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确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下,自甘风险原则对自愿行为自担,公平责任原则的侵害责任分担的归责体系。以此对责任类型进行完善,使学校担责范围更清晰,让归责体系更完整[10]。我国学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看法尚不统一,有认为将单一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一元论,有认为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结合的双元论,还有认为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结合的三元论[11]。《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民事立法发方面依据走出了探索阶段,正准备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法律规范,相较于已经作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条例更为前沿,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如“(2021)黔0322民初3479号”案例,发生时在课间,为同班同学的赵某1与李某在乒乓球场地活动,期间,李某走到A桌赵某1左侧身旁时,正好赵某1挥起拍子打球,球拍便碰到了李某的牙齿,导致李某受伤牙齿掉落。随后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医治,并且李某牙损伤需后续治疗费用约39100元。在本案中法院采用到了《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等,酌情判定由李某承担70%的费用,其余的费用由赵某1承担。此案例很好地体现了以过错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原则”,在我国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频繁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使得学生、学校以及社会都对体育运动产生了惧怕的心理,改变这一现状的重要条件是让伤害事故产生后有“有法可依,有规可靠”。然而针对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有所欠缺,体育相关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地方法规各不相同,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对与责任的划分模糊,使得“依法治体”亦未完全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属于民事案件,在事故发生后可以用《民法典》作为判定的依据,但“学校”与“体育”将此类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分离开来,有其自身特殊性。“学校”代表着受害人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意味着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例作为参考来判定。“体育”可以理解为身体活动和思想教育,所以此类案例关系到《体育法》和《教育法》,然而在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没有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做出处理意见,并且至今没有作为司法案例判定的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想要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治理体育伤害事故,仅仅依靠《民法典》显然是有缺陷的,只有通过相关立法机构对体育伤害事故问题进行规定,才能让法律法规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具有操作性。
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学校体育保险仍然没有针对性较强的保险相关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到了学校体育的发展[12]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制度相对落后,险费高、灵活性差、类型少等缺点依旧明显[13]。目前,我国学生参加课内外的体育活动越来越多,除了三大球之外,现在出现的在以前看来的小众项目也逐渐增多,比如羽毛球、网球、轮滑和攀岩等,各个项目的特点突出。因此对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根据不同类别的体育项目单独进行险种设立,以此来满足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需要。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到,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保险,这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为的是防止对于参加保险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所以需要学生投保自愿。现在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于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保险一定是利大于弊。所以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对于体育保险进行宣传,在学校可以通过班级会议、学校大会进行体育保险的优点进行宣导,在社会上可以通过新媒体进行宣导,比如微博、抖音等大流量平台。以此来带动保险产业的发展,并反作用于学校体育保险。因而,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对学校体育参与涉及的相关保险进行立法,比如对高风险体育活动项目成立强制险和附加险是当前学校体育保险改革的重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需要合理的方法指导。建立一套快速反应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体育伤害后果的扩大,保护各方权益。主要包括:(1)学校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助,了解事故原因;(2)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伤害情况,并积极配合监护人;(3)立即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或暂停活动;(4)学校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领导报告运动伤害;(5)保险公司介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告,为事故索赔的解决做好准备;(6)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伤害处理结果报告主管部门;(7)召开会议,对各个处理流程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为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提供经验参考。
目前我国的学校体育项目包含的种类较多,学校体育教学还在纳入一些新的体育项目,例如跆拳道、散打和定向越野等,以此来丰富学生的运动技能,增加学生的运动兴趣,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在“双减政策”背景下,学生减轻了学业上的压力,有了更多的时间进行校内、外体育活动,同时也增加了体育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在体育教学活动中体育教师占据着主导地位,其有义务和责任使学生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建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是体育活动日益多样化的要求,也是规范学校和学生行为的需要。研究发现,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体育风险评价指标中分别占前三位[14],因此需要对分别做出要求以构建学校体育安全管理体系。
在要求学校方面:(1)对教师及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学校之间开展体育安全交流会,促进体育教师与校园安保人员沟通学习。(3)设立体育安全奖惩机制,鼓励教师主动干预学校体育安全事故。(4)设立体育教师课堂安全规范。在要求体育教师方面:(1)对教学活动要充满责任感,在备课时就做好充分准备,对容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2)在班级中加强纪律教育,要求学生有秩序地参加体育活动。(3)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过往案例进行分析讲解。(4)将伤害事故进行等级并分析原因,形成案例库。(5)按照相应的课程标准教学。在要求学生方面:(1)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教师的要求。(2)体育活动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教师报告。(3)对于体育器材的使用需要经过教师同意。
同时,在教学中引入风险管理体制,例如形成“体育教师—班主任—年纪领导—校领导”的责任体制,便于学校垂直化管理,有利于主动管理体育伤害事故,减少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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