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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前沿

The Frontier of Social Governance Law

ISSN Print: 2709-9032
ISSN Online: 2709-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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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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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前沿 / 2021,1(3):53-58 / 2022-01-11 look380 look329
  • 作者: 陶旭蕾      王鹏祥     
  • 单位:
    陶旭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刑法研究;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刑法研究。
  •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传播严重危险;具体危险犯;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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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刑法第330 条中“有传播严重危险”在理解时应以公共卫生法益为导向,体现出“危险公共性”的内涵。 危险的公共性表现为行为导致结果向第三人及以外扩张的可能性及社会性。不能因为存在“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实害结果的并列规定,便遮掩该罪为具体危险犯的本质。“有传播严重危险”以侵害对象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在判断上可以借鉴德国的“偶然性说”:如果危险未现实化的原因是由偶然因素导致的就应当肯定具体危险的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以行为人对“有传播严重危险”存在认识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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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I: http://doi.org/10.35534/fsgl.0103007
  • 引用: 陶旭蕾,王鹏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法教义学分析[J].社会治理法治前沿,2021,1(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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