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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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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综合防控与诉源治理路径探析——基于G市检察机关263件命案办理情况的实证分析

Exploration of the Path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omicide Cases and the Governance of the Source of Lawsui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263 Murder Cases Handled by the Procuratorate of G City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4,5(1): 60-69 / 2024-06-05 look506 look333
  • Authors: 黄清
  • Information: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
  • Keywords:
    Social governance; Procuratorial organs; Murder case; Empirical analysis; “Fengqiao experience”
    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 命案; 实证分析; “枫桥经验”
  • Abstract: The occurrence of fatal cases often reflects the loopholes and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which there are a number of universal, common, industry and regionalproblems in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governance.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handling of 263 homicide cases since 2020 in G City Procuratorate, through data statistics and empirical analysisand research, in-depth summariz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micide, profound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occurrence of the case, and targeted to put forward the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omicides andthe source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cohesion with the relevantdepartments and the formation of a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synergy,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morecomprehensive and rigorou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system of homicides to achieve homicidal handling.In order to achieve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closer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omicides, and torealize the equal importance of “punishment” and “governance” in the handling of homicides, and to prevent and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homicides at the source, we have made a concerted effort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命案的发生,往往折射出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风险隐患,其中在执法司法、行政管理、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着若干普遍性、共同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本文立足于G市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263件命案的办理情况,通过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研究,深入总结命案特点,深刻剖析案发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命案综合防控与诉源治理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与有关部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形成更全面、严密的命案防治体系,实现命案办理“治罪”与“治理”并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命案的发生。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501008
  • Cite: 黄清.命案综合防控与诉源治理路径探析——基于G 市检察机关263 件命案办理情况的实证分析[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4,5(1):60-69.

命案属于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生命权的犯罪案件,是评价地方治安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更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命案实际上是社会急剧转型变迁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积聚和极端尖锐化的外化表现,背后折射出犯罪隐患、监督管理漏洞、相关制度不健全等苗头性、倾向性以及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也反映了部分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应对矛盾纠纷时排查化解等方面存在不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转型期如何加强命案防控,对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为准确把握命案案发规律和发掘深层问题,更深更实参与命案诉源治理,G市检察机关发挥办案体量大、实践素材丰富的优势,对2020年以来所办理的263件命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

一、G市检察机关近年办理命案的基本情况

命案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有人被杀死的刑事案件。本文所称之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故意犯罪,并致被害人死亡的重大刑事犯罪。

(一)案件数据情况

1.审查逮捕受案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G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命案犯罪审查逮捕案件628件758人。其中,2020年受理189件225人,2021年受理180件236人,2022年受理121件141人,2023年1月至11月受理138件156人(见图1)。其中,2023年1至11月受理新发命案109件,相比2022年受理新发命案87件增幅25.29%;新破命案积案47件,相比2022年侦破命案积案34件有大幅提升。上述数据的变化,一方面与G市检察机关开展命案积案清理监督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加大命案积案侦查力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解除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后,人员流动性及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各类矛盾纠纷趋向尖锐化有关。

图1 审查逮捕案件受理情况

2.审查起诉受案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G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命案犯罪审查起诉案件563件683人。其中,2020年受理173件217人,2021年受理146件181人,2022年受理127件152人,2023年1月至11月受理116件132人,受理命案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见图2)。

图2 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情况

(二)案件特点

因命案涉及的刑法罪名较多,且出于样本收集原因,本文仅集中选取G市检察机关自2020年以来办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放火、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8类命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案件数量为263件,涉案被告人共计295名。

1.犯罪主体主要为“四多一低”人员

在上述8类命案中,被告人多为男性、多为青壮年、多为无固定职业人员、多为外来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程度和收入情况与发案可能性呈负相关性。295名被告人中,男性282人,占比高达95.59%;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8人,18~50岁268人,50岁以上19人,18~50岁之间占比高达90.85%(见图3);职业为无业或者农民的182人,快递员、服务员、打工等无固定职业的113人,分别占比61.69%、38.31%(见图4);文化程度为高中及高中以下的222人,占比75%(见图5);户籍非案发地的242人,占比82%(见图6)。另发现,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等3类命案中,有犯罪前科的53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11人,其中8人为外来人员,3人为本地居民。

图3 命案犯罪人年龄分布

图4 命案犯罪人职业分布

图5 命案犯罪人文化程度分布

图6 命案犯罪人户籍分布

2.案发起因中“民转刑”情况突出

“民转刑”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明文规定的术语,其在实践中是指由于民事纠纷恶化进而转变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类型。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2类命案中,案件起因主要为婚恋情感纠葛的93件,占比35.36%,其中女性被害人占比79%;起因主要为谋财、报复及其他的66件,占比25.10%;起因主要为琐事争吵的49件,占比18.63%;起因主要为经济纠纷的33件,占比12.55%;无明确作案动机的22件,占比8.37%(见图7)。可以看出,大部分命案案发均有一定起因,且多为民间矛盾冲突,本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却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

图7 命案犯罪起因分布

3.发案率地域特点明显

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等3类命案中,超6成发生在城市郊区及城中村、城边村等城乡结合区域,比如G市B区,实有人口197.35万,其中外来人员174.05万人,辖区内共有48个城中村,面积虽仅占全区的18%,但容纳了全区四分之三的外来人员,其中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人居情况复杂,产生了全区50%的警情,成为G市治理任务最紧迫的中心城区。

4.多采用物理性作案手段

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2类命案中,被告人使用刀具等锐器杀害被害人的142件,被告人多出于谋财、报复等动机或者有预谋实施犯罪,占比53.99%;因婚恋情感纠葛、琐事争吵,临时性、随机性采取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的69件,占比26.24%;使用铁锤、棍棒等钝器殴打被害人致死的37件,占比14.1%;使用毒杀等其他方法的15件,占比5.3%(见图8)。

图8 命案犯罪手段分布

5.作案地点以封闭场所居多

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等3类命案中,发生在出租屋、住宅等生活场所的140件,占比53.23%;发生在广场、商场等开放性公共场所的共69件,占比26.24%;发生在其他场所的42件,占比15.61%;发生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12件,占比4.56%(见图9)。与开放性公共场所相比,被告人在封闭场所中的犯罪行为难以被他人发现和制止,被害人亦难以向外界和他人求救,侦查取证难度也更大。

图9 命案犯罪场所分布

二、命案折射的社会治理问题

本文通过对263件命案案发原因逐一进行剖析,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问题,发现其中暴露出社会治理中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一)矛盾排查化解实效不理想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更趋密切复杂,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利益关系主体、类型、地域广泛,复杂多变,系统性风险加剧,单一部门调处化解难度大。部分案件反映,一些矛盾纠纷虽然经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调解,但未得到有效化解,最终导致恶性案件发生。结合类案样本数据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矛盾纠纷台账底数不清晰

部分单位和村(社区)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矛盾纠纷台账不清晰、底数不明,导致无法了解涉极端言论矛盾纠纷情况和发展态势,不利于后续防范预警工作的开展。基层单位普遍存在村(社区)走访排查力度不够、不足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排查发现手段。受传统办案思维影响,办案部门习惯性忽略办案风险,对案件中隐藏的社会风险和风险关注不够,不少案件存在表象预警、低风险预警、无信访不预警等情况,矛盾风险治理触角和感知力有待加强。

2.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到位

工作人员调解工作主动性不够,多以被动调解为主,对高风险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普遍较低,部分矛盾纠纷化解流于形式,仅满足于当面和解或简单劝解,缺乏深度评估,后续跟进不力,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根本化解。命案高发地所在的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人、财、物的保障和配套工作机制没有完全跟上,尤其是处在矛盾纠纷第一线的网格员往往身兼多职、任务繁重,经常“力不从心”“顾此失彼”,一定程度影响工作实效。

3.矛盾纠纷联调联处不顺畅

目前,行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在执法司法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存在信息壁垒,各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成熟,大量数据仍以“孤岛”状态被隔离,无法进行网络连通、传输交换,协调联系主要依靠联席会议、电话沟通等线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面合力不足,资源整合不到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衔接和责任履行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不利于及时形成矛盾纠纷研判化解的合力。

(二)特定人群摸排监控不到位

部分案件反映,相关部门对特定人群的监控、管理、服务不到位,往往潜藏着发生命案的隐患。

1.对犯罪前科人员的管控、帮教缺位

刑满释放人员长期与社会隔离,社会适应能力差,思想不稳定,尽管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及时跟进,社会保障体系没有覆盖到位,极有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在统计的295名被告人中,有53人有犯罪前科,较高的再犯率反映综治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相关工作职责未予明确,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监管不足,后续帮扶和动态管理效果欠佳。如邓某标故意杀人、强奸案中,被告人邓某标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利用夜间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力度薄弱的漏洞,多次故意逃避监管,擅自外出异地与被害人朱某某私会,后因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情感纠葛,遂持刀强奸并杀害被害人朱某某。

2.对外来或者隐性的精神病患者的监管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严重精神障碍做出界定,即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伤害行为或违法行为后,由于责任能力的受限或缺乏,往往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此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往往带有凶残、血腥、暴力等特征,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造成社会心理恐慌,因此对此类人群的风险管控一直是治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统计的295名被告人中,有11人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被诊断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其中8人为外来人员,3人为本地居民,反映出跨地区精神病患者监管缺位,隐性精神障碍患者不在强制管控范围内,周围群众亦不知晓,导致防范工作存在疏漏。如刘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属于常住外来人员,案发前其亲属朋友均认为其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从未被有关部门介入筛查、评估与监控,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其案发时处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发病期。

(三)对外来人员的关怀保障不够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公布的数据,G市现有常住人口1867.66万人,其中流动人口为937.88万人,占比50%。外来人口作为传统户籍制度和我国改革开放互相作用的产物,流入到居住地之后,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流入地的社会治理与安全管理问题、外来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等。在统计的295名被告人中,有242人属于外来人员,占比高达82.03%。他们多为从事低端苦、脏、累、险等工作的底层体力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生活在城中村等地,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生活了解有限,彼此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当出现负面情绪又难以有效疏解时,易诱发恶性案件。如韦某标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韦某标多年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疫情期间在生活重压下与被害人韦某的情感纠葛进一步升级,而其负面情绪又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最终因情绪过激选择当街持刀捅杀被害人韦某,酿成配偶死亡、双方年幼孩子无人抚养的家庭惨剧。

(四)心理干预机制不健全

一定区域内、一定时间段、一定规模群体表现出共性的心理需要,是社会治理必须关注和尊重的社会心理规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尚不健全,因社会焦虑得不到及时疏导极容易导致激烈冲突行为的发生。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情感偏执、怨恨情绪矛盾引发的命案,其中的矛盾往往存在着持续积聚升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若心理咨询机构能够及时介入,则有可能及时疏解怨恨情绪,防止命案的发生。如刘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长期认为被害人陈某某的未成年儿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暴力冲突,虽经多方调解但心结未解,最终在自认为“一退再退、忍无可忍”的境况下,选择故意挑衅并当众持刀捅杀被害人陈某某以终结矛盾。这是典型的因心理问题长期得不到疏解而引发的命案,反映出部分村(社区)心理咨询机构对周边群众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存在缺位。

(五)普法教育工作不深入

不确定性时代的社会风险日益复杂化、严峻化,因此培养社会公众形成确定性的法治思维以应对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法治教育是形塑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法治思维也构成了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大量命案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当矛盾纠纷发生时,被告人不是选择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而是不顾后果以私力解决。如陈某年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某年因不满被害人刘某某拖欠其工钱,多次讨要不成而当街激情报复杀人。又如黄某波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某波因合伙经营问题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矛盾,心生怨恨并连续杀害被害人叶某某一家三口,并挖坑用水泥填埋尸体,犯罪行为极端,社会影响恶劣。以上案例反映出被告人法治意识淡薄,乡镇(街道)、司法机关等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

三、命案综合防控与治理建议

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战略,发展至今吸引了中央、地方、各机关、各部门的高度关注,被视为增进社会和谐、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成为“现象级”的政治词汇与改革术语。在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参与者、监督保障者和法治意识引领者,担负着重要的法治责任,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努力将矛盾纠纷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形成命案综合防控与诉源治理工作合力。

(一)进一步优化矛盾纠纷处置工作

1.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平台

“枫桥经验”适应了中国社会矛盾化解的需求,是化解矛盾方法的理性选择。“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关键就是坚持关口前移,注重在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发力,将治理资源下沉至前端和基层,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多发生在基层,因此,必须把抓基层矛盾处理作为长远之计、固本之策。

一是建议依托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深化网格化管理,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发挥网格员、楼栋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联合村(社区)重点关注婚恋情感、邻里关系以及房地产、医患、经济劳资等重点领域,定期梳理并及时向当地基层组织反馈,强化矛盾纠纷全面动态排查、发现、预警功能。二是建议由综治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常态化开展突出矛盾风险研判预警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逐一研判风险等级、制定化解措施,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实行专人跟进监控,对群体性事件、社会舆情事件以及缠访、闹访等极端行为及早研判,实现精准预测、精细预警、精准预防。三是建议进一步优化基层单位力量配备,加大矛盾纠纷化解专项地方政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前端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年轻干部、后备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提高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合理优化考核指标,充分激活和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更多资源和力量向突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一线倾斜,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

2.完善多种化解方式衔接联动机制

探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就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整合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推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多种化解方式相互贯通。加快推进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规范运行的人民调解室,在医疗、家事、劳动关系、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易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实际支持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依托综治中心,通过派驻、轮驻综治中心办公等形式,健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派驻检察室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调机制,积极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运用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协商、调解、咨询、听证等方式,对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实行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落实排查、化解、回访等调解机制,打造“一站式受理、一体化调处、一揽子解决”一站式基层社会治理实体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闭环化解。

3.积极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

加强党对平安建设的领导,建议由党委政法委或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发挥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健全政法单位情况通报、恶性案件部门联席会商等制度机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考核督导和宣传引导,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共处、平安共保,及时发现查改问题风险隐患,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办案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机制,科学有效制定防控体系,前移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关口。强化矛盾纠纷实质排查和化解,把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做早、做细、做实。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广泛开放的多元参与解纠机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协同力量、提升解纠效能的优势,可以克服政府行政化、市场功利性、群众无序性、专家垄断性等任一单方主体劣势

一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五老人员”“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多元主体参与诉源治理的积极性,委托律师、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高校法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社会力量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工作。三是激活社会组织活力,引导公共主体参与治理,鼓励市场化力量和专业团队介入,以横向共治进行资源整合。四是创新群众激励引导机制,在基层推行平安建设公益积分机制,与积分落户机制互相衔接,推进群防共治队伍建设,广泛发动市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凝聚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

5.数据赋能提升诉源治理效能

在数智时代应该积极地创新治理工具、推进数据赋能,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从而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准确性、高效性,更加多元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一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推动预测、预防和预警工作的信息化、精准化、常态化,通过对矛盾纠纷要素进行画像、成因分析、同源研判、心理干预、智慧疏导,实现对矛盾纠纷的精准研判和智能化解。二是在技术应用层面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平台的研发和运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数据共享机制,有序打通公检法司和行政机关、各调解组织、各社会团体化解矛盾纠纷数据壁垒,进行风险评估和线索移送,健全矛盾纠纷化解评估评价机制、社会风险预警预测预防机制,对风险性质和级别发生变化的案件及时纳入防控体系,做到数据信息互通、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实现跨部门对办案风险的联动联处,构筑“综治中心+综合网格+最小应急单元+智能化”末梢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增强数字化治理的整合效应。

(二)抓好特定人员的摸排管控

1.加强对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分级管理

作为社会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障、就业生活等方面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构建和完善安置帮教机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坚定其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信心,对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完善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安置帮教的组织领导机构,构建“政法委主导、司法部门主抓、村(社区)负责、各部门协同、监所配合、社会参与”的安置帮教格局,进一步明确政法委的领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社区(乡村)的主体责任,各职能小组的协管责任,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二是建议在县(区、市)成立以政法委领导,司法、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的安置帮教委员会或安置帮教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衔接安置、管控教育、困难救济、就业创业指导等若干职能小组,强化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体职责,建立帮教、管控、服务一体化机制。除加强对犯罪前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创业就业能力外,还要加强对其法治意识和道德伦理教育,建立帮教管理台账,及时将前科人员的表现情况反馈到综治中心,防控再犯罪风险。三是建议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帮教需求评估,制定帮扶救助标准或工作指南,根据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状况、生活状况及个人需求,由安置帮教委员会评估作出帮教方案,切实解决刑满释放人员不同的帮教需求。依法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不受歧视,防止刑满释放人员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株连或者及于他人,助力刑满释放人员正常融入社会、切实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进一步完善精神病人犯罪防控机制

一是强化合作、协作机制。卫健委、公安派出所、民政、残联、综治中心、村(社区)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抓好抓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筛查、报告、救治救助、日常管理等常态化社会防控措施。对符合申请办理残疾证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部门应组织筛查,帮助申请办理,减轻患者家庭负担。二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村(社区)移送线索和通报,监督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及时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实施强制医疗。三是在依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社会防控中的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化管理。落实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等级工作,突出重点管理对象,压实医疗、公安、村(社区)的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疑似患者的筛查、评估与监控。四是根据涉案精神病患者所实施危害行为特点,按照疾病类型及危险性评估等级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管理对象,对已治愈患者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大再犯罪风险控制力度。五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改善精神障碍患者的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加大优生优育宣传力度,防范精神障碍患者婚后遗传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服务管理

一是提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质效,协调推进和完善外来人员的公共服务体系,收集、登记、统计和分析外来人员有关信息,加强对外来人口信息网络化建设和外来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二是畅通外来人口诉求表达和沟通渠道,提供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法律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服务、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计划生育、户口登记、居住证发放,以及出租房屋管理整治、日常巡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探索外来人口分级分类管理:对居所相对固定、职业相对稳定的人员实行常规化管理;对无固定居所、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强化日常管理;将有前科劣迹、行为可疑、有现实危险性的人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日常管理跟踪。四是在社区融合建设中,基层党建要加强引领作用,将党建“嵌入”到不断拓展的社会治理结构中,从而形成外来人口的治理主体合力。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在外来人口中成立流动党支部,通过流动党员与外来在人口地域、语言风俗方面的相通,协助村(社区)与外来人口加深接触、理解和沟通,取得外来人口的信任与配合,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五是完善政策和措施,保障外来人口作为村(社区)成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社区)事务决策与管理,享受相关权利与待遇并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引导外来人口组建和加入各类社会组织,包括行业组织、维权组织、互助组织、公益组织、联谊组织、外来人口自治组织等,促进外来人口融入,增强文化认同感、归属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心理服务承载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诉求,契合了社会治理从法律规范约束下的“硬治理”向人性关怀、情感引导下的“软治理”转变的需要,是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创新。社会心理服务不仅仅是“治病救人”的心理服务,它往往需要更多地与其面临的社会问题相联系,这样才能真正促进问题解决。

1.开展科普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愿

建议政府职能部门、社工机构、商业机构、学校等主体通过不同途径,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公众对心理健康、心理疾病的污名化认识,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心理健康的科学认识以及心理健康素养,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动机。聚焦命案高发区的村(社区),大力推广全员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对重点管理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辅导,以更好地发挥预防作用。

2.搭建平台,增强社会心理服务实效性

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提供软硬件设施、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恢复性治疗等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从事社会心理服务的积极性,保证社会心理服务的多样性和服务的优质性。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通过搭建线上、线下的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社会心理服务”机制,打造“求助—实时测评—分类干预”心理服务闭环,结合公益热线电话、网络客户端、公众号等方式,打破服务时空限制,及时提供公益心理服务和紧急心理救助,预防和削减社会公众不良心理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市、区所设的心理咨询机构及心理咨询师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发现职工、村(居)民存在心理健康问题时,及时向心理咨询机构移送线索以及时解决问题。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1.立足工作实际,增强普法实效

建议行政机关、政法单位和乡镇(街道)将普法宣传融入执法司法、矛盾调处等日常工作中,对矛盾双方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强化对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伦理知识教育,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在村(社区)、工厂、企业等地通过多渠道、多举措,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会法律服务站点、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以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的作用,引导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理性方式解决纠纷。积极推动民政部门、妇联在婚姻登记处开展婚前教育辅导,强化双方的婚姻忠诚意识与家庭责任感。

2.多元路径创新,打造立体化普法体系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诉源治理,持续加大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集中力量对命案高发区组织宣传。注重以真实案例传递法律知识,结合案例打造以微电影、歌曲短剧、公众号推文、线上直播课、现场宣讲等多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普法宣传体系,形成普法工作“一盘棋”。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媒体平台,发挥符合法律要求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村(社区)依法治理水平。加大安全防范教育力度,尤其是倡导女性在应对婚恋家庭等矛盾纠纷时,学会科学释放负面情绪,尽量选择在开放性场所或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纷争,避免双方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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