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随着信息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传统暴力类犯罪案件持续下降的同时,网络犯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其中,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上升最快、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占我国所有刑事案件的40%以上,并以30%左右的速度逐年增长。近年来,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大,特别是“断卡”行动的深入推进,境内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空间明显被压缩,诈骗分子逐渐“走出去”,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的趋势愈发激烈。公安部2022年披露的数据显示,我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
针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基本采取“打回流”的方式,其本质上属于“末端治理”,即对从境外回国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进行逐个侦查。由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重大数据侦查轻侦查讯问观念,其更倾向于采取大数据侦查,殊不知由于跨境取证的壁垒、大数据技术的不足、证据的间接性导致大数据侦查面临数据获取和刑事证明的局限性。鉴于此,本文基于大数据侦查的局限性反观侦查讯问的功能性,结合西部地区A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的实地调研,总结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讯问的困境,并以此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此同时,也应注意防范侦查讯问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与证据的真实性风险。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无国界性、隐蔽性。诈骗窝点通常设置在境外,通常会面临刑事管辖权障碍,国外相关人员基本只会将诈骗分子交给我国侦查人员,但是不会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这使得境外诈骗分子通常以“裸人”的形式回国,因此只能通过侦查讯问获取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第一,侦查审讯有利于实现人案关联。境外电诈通常通过加密的通讯软件进行联系,使得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及关系难以查清。例如,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常使用购买的假账号,其账号信息与诈骗分子的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即使依托于大数据侦查关联到假账号,也不能真正追溯到诈骗分子的真实身份,实现真正的“人卡关联”。诈骗分子是最了解案件的人员。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诈骗分子,不仅可以直接获得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而且有助于发现其他尚未抓获的诈骗分子。
第二,侦查审讯有利于掌握犯罪组织架构。境外大型诈骗犯罪集团的参与人员众多,组织结构复杂。参与人员一般包括金主、代理商、管理团队、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技术部、业务部、财务部、保安部等。其组织架构主要表现为金主(代理商)统一指挥整个诈骗集团,管理团队管理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技术部、业务部等部门,从事信息提供者的卡商、技术支持者、话务人员、话术编写人员以及洗钱人员等各个层级,业务部则是真正的诈骗实施人员。诈骗案件中不同层级决定认知的限度,虽然一个诈骗分子不可能了解整个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但可以通过逐层审讯,从话务人员到队长再到后台,逐渐到金主,以此获取诈骗剧本、身份角色、受害人基本信息、诈骗金融、资金转账方。
第三,侦查审讯有利于把握诈骗资金去向。有时境外诈骗案件即使知道被害人是谁,但是不清楚诈骗资金的去向,特别是近几年诈骗分子经常基于区块链技术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导致资金无法追查。对此,如果只依赖数据侦查,只能解决人案关联的问题,且还只属于概率性的问题,最终要确定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还得依靠审讯工作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局域专业性、集团化等特征,涉及的人数众多、犯罪活动层级复杂,供述中可能包含更多的案件信息。侦查审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涉案人员及犯罪事实,及时掌握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全面打击整个犯罪链条。
侦查人员前期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多采取大数据侦查的方法,但是大数据侦查所获取的数据基本都属于间接数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案件事实审查与认定的关键材料,可以促进直接证据的收集。但是如果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无法应对后期的起诉和审判工作。而通过侦查讯问可以获取言词证据,其属于直接证据,可以反映较为完整的案件信息,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
第一,侦查讯问有利于获取更多的言词证据。因跨境取证面临壁垒,电子数据的“无地域性”与刑事侦查中“跨境取证”存在内在冲突。这导致我国侦查人员在开展域外取证时通常会进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该程序需要层层报批、逐级反馈,其路径缓慢低效,与电子数据的高度流动性形成内在冲突。再加之境外诈骗分子通过会在作案后及时销毁作案工具、利用相关信息技术消除相关数据,从而导致我国侦查人员难以获取有效电子证据。但通过侦查讯问,侦查人员利用一定的审讯技巧可以更加快速、直接、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且这些口供具有较高的可靠程度。在侦查阶段,如果只收集到有指向性的电子数据,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而补充侦查的困境,同样在审判阶段也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承担风险。侦查讯问中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二,侦查讯问有利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侦查讯问在同传统犯罪的斗争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可以反映较为完整的案件信息。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基本以间接证据为主,侦查讯问可以弥补大数据侦查方面的不足,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发挥着突出作用。在侦查阶段,如果只收集到有指向性的电子数据,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的困境,同样在审判阶段也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承担风险。侦查讯问中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讯问获取的口供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冒充身份、受害人基本情况、诈骗金额、上下游通讯方式等多维度细节信息入手,逐步重塑作案过程,还原组织架构。与此同时,结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印证,形成证据闭环。涉案人数超过50人的诈骗案件全都是将审讯作为突破口,为案件的起诉审判做准备。目前重庆市打击的涉案金额上亿元,定罪量刑超过10个的关联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等正向突破案件很困难,而通过倒灌的方式,如先讯问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然后根据审讯中获取的线索再去找证据进行印证,这种方法的打击效果较好,且我国的法律对电诈案件的法律有所倾斜,一般只需要形成相互之间的口供闭环,2—3人就可以直接认定。
侦查人员知识的结构性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侦查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了解赶不上诈骗手段的变化;二是侦查人员审讯能力薄弱不足以应对诈骗分子。侦查人员年龄的结构性偏差表现为讯问人才断层脱节严重。
第一,侦查人员的知识性结构偏差表现在审讯能力薄弱。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与被讯问方之间的一种正面对抗。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侦查人员过度依赖大数据侦查的手段获取证据信息。深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近些年公安内部大力宣传大数据侦查,导致侦查人员对审讯等传统侦查手段越来越不重视;二是受限于公安内部的考核机制。审讯工作通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侦查人员为了应对考核机制通常会选择省时又省力的大数据侦查手段。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性质决定了利用大数据侦查只能获取指向性证据,如涉案的手机号码、账户信息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当前侦查人员缺乏审讯意识和审讯方法,一旦没有获取传统证据,如DNA、监控视频、指纹等,就无法审讯犯罪嫌疑人,使得侦查讯问工作成为一种“摆设”,即很多侦查人员没有或拥有极为有限的审讯经验,使得他们无法通过审讯获取与被讯问人相关的有效信息。
第二,侦查人员年龄的结构性偏差表现在讯问人才的断层脱节严重。在对全国各地318名侦查讯问人员进行调研时发现,有一半以上的讯问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专门的讯问培训,讯问人员集中于36岁以上,年轻讯问人员的比例相对较少。调研还发现,掌握讯问技巧的一般为40岁左右的老民警,但是他们不了解大数据侦查,然而,很多年轻的侦查人员尤其是90年代的侦查人员基本很少接触审讯,一般通过使用电脑对案件进行研判。由此可以得出,当前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年龄性结构偏差。
诈骗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打击,不断升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展现出犯罪手段更加技术化、犯罪空间更加无国界化、犯罪组织更加复杂化的新特征。据统计,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案共十几万起,检察院起诉2万多人,法院判决1万多人。在侦办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时,面临与境外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不健全、证据收集存在壁垒等问题。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模式愈发复杂。
第一,犯罪手段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利用新兴互联网技术手段所实施的“非接触式”犯罪。在物色诈骗目标环节,诈骗分子大量使用网站、App等平台进行引流,以便精准实施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环节,诈骗分子通过使用GOIP、多卡宝、批量拨号的外呼App等设备与技术更好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例如,利用境外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能将诈骗分子的通讯方式隐藏起来,进一步加大侦查追踪的难度。他们还通过暗网、数字货币、小众通讯工具等建立联系、发布信息、达成交易,使得交易双方不了解彼此身份。在交易完成后,他们会通过专门软件、App及时清空通讯记录、更换作案设备、消灭作案证据。在洗钱阶段,犯罪行为人可能会使用大量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转账层级较多、速度较快且多个账户循环使用使得取证难度和取证成本大大增加。有些诈骗分子甚至基于区块链技术将法定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以此隐藏资金流向。
第二,犯罪空间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现实空间之外形成了一个虚拟空间,其没有边界。一起诈骗案件通常会涉及多个国家,组织诈骗网络犯罪背后的“金主”可以隐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例如,“窝点”可以位于甲国,“行骗”可以发生在乙国,“洗钱”可以在“丙国”进行,导致跨境警务执法合作产生壁垒。据统计,我国境外诈骗电话的窝点已超过总窝点的半数,且信息轨迹、关键证据、团伙多数成员和诈骗获得的赃款主要都位于境外。境内诈骗分子纷纷转移到境外,通过在境外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租用服务器搭建诈骗网站,对境内用户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第三,犯罪组织方面。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数量大、受害人多而分布广,需要有组织化、专业化的犯罪集团方能实施,犯罪集团内部又分为若干个层级。如重庆的“6.15”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100余名,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朝着公司化方向发展,境外公司的设立、网络电话平台的构建、电话拨号、银行开卡、境外赃款的转移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金主”负责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集团;话务组实施跨境电信诈骗;技术组提供电信平台供应商;取款组负责取款;水房负责网银拆分赃款;钱庄负责洗钱。整个犯罪组织呈现出“金字塔”结构,且每个层级的诈骗人员一般只与上下一级的人员进行交流与接触,但也只是在线上接触。
第一,审讯人员不了解前期的侦查工作导致侦查讯问工作难以展开。审讯本应是一个一体化的侦查环节,但现阶段的侦查基本为合成作战,呈现片段化的特征。目前,关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通常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是前期大数据侦查进而对案情进行研判环节;第二是侦查讯问环节;第三是抓捕环节。这三个环节本应一以贯之,但却因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使得各个环节割裂。对案件进行研判的是年轻一代的民警,而在前期研判过程中,刑侦只是参与整个案件侦查的一小部分。作为刑事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通常由刑侦部门承担,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寻求技侦、经侦、情报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例如,查证资金流只能通过经侦协助侦查,加之各个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统一,导致数据资源整合困难。后期负责审讯的是有审讯经验的老民警。前期研判人员无法独自应对侦查审讯工作,而后期负责审讯的侦查人员不了解前期的研判过程,造成侦查阶段“被分割”。
第二,审讯人员不了解境外电诈术语导致侦查讯问工作难以展开。侦查讯问工作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以语言的形式进行的博弈,但由于诈骗分子内部有一套专业的电诈术语,导致审讯人员与电诈分子之间存在信息差。例如,在一次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一位梦之想的技术人员对负责技术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很多“拉手”“料”以及技术服务的专业词,梦之想的技术人员只能听懂50%,而侦查人员面对这些专业词汇更是无从下手,更无法展开侦查讯问工作。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高。针对审讯,公安机关一般大量采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惩罚力度较小,使得罪行不相适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冒险实施诈骗行为,再加之电诈案件具有报酬高、工作舒适度高的特点,诱使越来越多高学历的人从事电诈工作。例如,一个腾讯高管年薪400万却还是抵挡不住电诈收益高的诱惑,放弃腾讯高管的职位,转而从事电诈工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业务员大部分都是大专水平,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沟通能力。
第二,犯罪嫌疑人受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境外犯罪分子都提前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有强烈的抵触反抗公安机关的心理用于对抗审讯。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否认犯罪。境外回流人员提前设计好讯问话术,在回国前提前编造自己在国外的工作情况,以此掩饰诈骗行为。比如谎称自己在境外做餐饮,清楚地告诉公安机关餐馆的地址、概貌,甚至是桌椅颜色等。二是模糊供述。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关键问题回答模糊,使用诸如“似乎”“好像”“记不清”等词语加以掩饰,以对抗侦查人员。三是虚假供述或部分供述。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或者包装犯罪事实,张冠李戴,交代的事实混乱、犯罪实践错乱、窝点位置颠倒、犯罪手法混淆,以此来对抗审讯。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只供述一些有证据证实或不痛不痒的部分事实,对关键的诈骗信息闭口不谈。此外,由于当前电诈圈子范围较广,关联性极强,只要有小部分诈骗分子知晓公安机关惩办电诈案件的方法以及审讯电诈案件的策略,就会在境外电诈圈广泛流传,诈骗分子以此制定新的对策来应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反侦查化”。在犯罪预谋阶段,境外电诈集团通常以现金网公司、博彩公司、科技公司等名义获取经营牌照,以此掩饰自己的诈骗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分子通常伪造一个虚拟身份与受害人交流联系,且使用一系列技术作案手段逃避侦查人员。如使用伪基站从笔记本电脑直接控制发射短信天线外置型向手机遥控发射短信并遥控自毁、清空内存数据,小巧便携隐蔽。即使公安机关查获也无法发现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内容和数量数据。在犯罪完成阶段,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并未随着犯罪的结束而结束,犯罪分子会及时删除与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毁灭证据并逃脱罪。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侦查讯问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标准都会影响讯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一,提高侦查人员的审讯意识。首先,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审讯是侦查工作的基本功,通过审讯会获得更多的侦查方向,审讯可以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寻找犯罪事实。检法机关也认为,三十个警察数据侦查研判得到的案件信息有时还抵不过三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审讯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前期的侦查工作就会功亏一篑。其次,侦查人员应当摆脱对大数据侦查的过度依赖。数据研判是一个流程化的操作,只要加以练习便可进行,并不能解决侦查中的所有问题。
第二,培养具备多元知识结构的审讯人才。由于境外电诈案件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犯罪组织愈发复杂,使得当代电诈审讯人才不仅要提高审讯能力,而且要注重大数据侦查能力的提升。此外,审讯人员要及时了解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形势。只有及时了解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审讯中得心应手。作为讯问工作的主导者,审讯人员必须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应对各种犯罪的能力,讯问前做好充分准备,对案件情况、获取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性格、成长经历,犯罪动机等进行全面了解,提前制定反讯问方案。
第一,推进审讯一体化。境外电诈案件的审讯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不能将侦查片段化,仅仅局限于讯问室的活动。在侦查前期,侦查人员应与情报、网侦、技侦等各警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与协作,及时关注与跟进前期案情研判,并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侦查人员需要在审讯之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剖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了解组织架构、犯罪嫌疑人被发现的经过等基本细节,以便提前制定讯问计划,严格依据审讯取证规则,采取相应的审讯策略,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二,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因此打击此类犯罪需要各个国家或地区联合起来,实现1+1>2的效果。一是推行区域警务交流常态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各自为战、闭门造车是不可取的,应当加强各国警务之间的交流与学习,特别是对侦查讯问技巧的学习。二是建立各国情报共享机制。通过情报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推动全球情报信息分享的趋势,及时了解电诈犯罪的最新动向,以便更好地掌握电诈犯罪手段以及行业术语等。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动机、表现和层级,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
第一,针对不同动机的诈骗分子,侦查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目前所接触到的被审讯的诈骗分子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主动投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第二种是糊涂进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第三种是被迫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诈骗分子进入电诈犯罪的动机不同,其心理状态也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首先选择第三种被迫型诈骗分子进行审讯。
第二,针对不同表现的诈骗分子,侦查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不同表现的诈骗分子通常有善于思考和不善于思考的人。一是针对善于思考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向对方展示已经掌握的证据、线索,制造信息不对称,使其认识到警方的信心,迫使其思考、讲话。例如,在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部分证据,内心基本已经认定刘某为犯罪嫌疑人,只是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侦查人员一直向刘某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具体到刘某从深圳隔离出来见了谁、怎么玩等一系列细节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与犯罪毫无关系,但是可以刺激刘某思考,让他认识到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他的罪证,最后,果不其然,刘某承认犯罪事实。二是针对不善于思考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顺应他的想法,以此寻找审讯的突破口。例如,在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说自己在柬埔寨做出纳,张某在境外提前受过专业培训,清楚了解出纳报表的内容,但是侦查人员并未问及报表,只问了一句“出纳要做几张表?”张某回答不上来,最后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
第三,针对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电诈案件的诈骗分子一般分为骨干成员与非骨干成员,如果侦查人员将两者一并抓回,应当先对非骨干成员进行讯问,原因在于非骨干成员的心理防线和反审讯意识比较薄弱,且罪行相对较轻。甚至有些诈骗分子是被迫进入诈骗组织,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获取口供。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电诈组织中的角色,掌握其同一级或上下一级人员的情况,然后再审讯上下一级的人员,以此类推,从而大致掌握整个犯罪组织架构。而针对骨干成员,因骨干成员的反审讯能力强,且深知自己可能会被判处较重刑罚,因此其往往是审讯的难点。但因侦查人员前期已基本掌握犯罪组织架构,针对骨干成员的审讯,侦查人员可以故意泄露一些案件信息,使其骨干成员误认为其他诈骗成员已供述罪行,使其产生矛盾心理,进而攻破骨干成员心理防线。
虽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手段日新月异,但是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一定的模式或套路,可以根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的不同,构建冒充公检法、刷单返利和杀猪盘等犯罪类型的讯问指引。依据讯问指引,可以有策略地讯问犯罪嫌疑人,更利于全面查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招募、上下游犯罪等情况,使其与大数据侦查获取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便于后期移送起诉工作。以冒充公检法机关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侦查人员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针对窝点组织者,详细询问话务人员是如何招聘以及其行骗流程;公民信息、银行卡和电话卡的获取渠道;后勤保障者、技术服务者、窝点使用的固定电话、自动取款机或电话卡获取渠道;洗钱团伙的身份。
第二,针对提供技术服务者,详细询问服务器来源及IP地址、存放数据地址与维护等。
第三,针对洗钱团伙,详细询问涉案资金如何转入、转移、套现、转账和取款的地点、次数、金额、方式、账号、收益提成以及与诈骗犯罪团伙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审讯之前,侦查人员应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剖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了解组织架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发现等基本细节,提前制定讯问计划,以便在审讯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此外,侦查人员需结合前期数据设定审查逻辑。侦查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一定要善于利用前期的研判,通过涉案要素和通联工具解析研判,一种是利用账号数据关联到具体的人,二是利用位置数据定位到物理位置。比如将大数据侦查提供的物理位置信息以图片的形式打印出来,供犯罪嫌疑人辨认,以此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信心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极其重要,现代侦查人员过度依赖数据侦查,而数据侦查所获取的信息只具有指向性,导致侦查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时常缺乏自信。因此,只要数据侦查的逻辑无误,侦查人员应当有充分的自信。审讯之后,侦查人员应善于总结审讯经验。审讯属于经验型强的工作,侦查人员应当在每次实际讯问后总结经验,以便之后更好地开展讯问工作,提高侦查讯问效率。
随着犯罪类型的不断发展,新时代讯问实践发展的侦讯模式尚未出现,很多侦查人员没有掌握符合时代要求的审讯技巧,又不愿意承担审讯方式带来的风险,担心审讯无果,难以承担案件责任。
第一,审讯中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侦查机关主导下的讯问模式,其存在讯问程序强制性和封闭性缺陷。一方面,审讯作为一种侦查权,具有强制性,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况下接受侦查讯问,对是否同意接受讯问、何时接受讯问、何种条件接受讯问没有选择的权力。其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是否与案件有关都由侦查人员自行判断。此外,我国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但是何为“坦白”,何为“抗拒”,都是侦查人员的判。
另一方面,审讯是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两者之间在相对保密的情况下的对抗过程,具有极强的“封闭性”。比如,讯问的日期、场所、时间长短等都是由侦查人员决定,犯罪嫌疑人也完全处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下。2013年,《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再次提到讯问期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审讯。但是在缺乏第三方在场且违反录音录像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后果下,在这种封闭空间内进行讯问难免会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从而导致口供不真实。其实,从博弈角度也可以解释审讯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侦查讯问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零和博弈,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之与其他指向性的证据相互印证,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使侦查人员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侦查人员就可能在审讯中想尽办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则无法避免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而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第二,审讯中欺骗、引诱的使用超出容许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不少学者认为,“在审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欺骗的成分”,而“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容许度”。对于讯问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对抗行为,如果将利用“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所获取的口供完全排除,可能会导致口供无法突破的困境。所以,在审讯中适度地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侦查效率。这一现象是我国法律与实践操作自相矛盾的体现,且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也很难把握这些手段使用的限度。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在承认这些容许度的同时在审讯的具体方法上设置合理的界限,禁止不当审讯,更好地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导致口供不真实。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内心会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由此便产生趋利避害的倾向,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要表现为畏罪、侥幸、抵触、戒备和悲观的心理。首先是畏罪心理,这是审讯中最普遍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自身罪恶感的压力与法律威慑力的作用下,由于罪责感程度不同,其在审讯中会有两种表现:一是犯罪嫌疑人有强烈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欲望。在这种欲望占上风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么完全否定罪行,要么避重就轻。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记忆、思维、语言出现障碍。在讯问环境及法律威慑力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现语无伦次、答非所问、吞吞吐吐的现象,进而导致审讯的推迟。三是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通常表现为辩解否认、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再次,在戒备心理下,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抱有戒备之心,可能会说谎,将罪行嫁祸于人。四是在抵触心理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表现出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行为,但是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反应冷漠或冲突较多,使得讯问陷入僵局。最后,在悲观心理下,犯罪嫌疑人因对自己前途感到迷茫,失去信心,以沉默应对讯问,迎合或者盲目回答审讯人员。
第二,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导致口供不真实。一是由于紧张或畏罪的心理,在严肃的审讯环境以及法律威慑力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出现语无伦次、答非所问、吞吞吐吐的现象,进而导致口供不真实。二是人的记忆能力有限,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一般是诈骗分子归国后,侦查人员才会对其进行审讯,而这一般会间隔一月及以上,使得诈骗分子会遗忘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进而导致口供不真实。
《爆裂》中提到,稳定的时间段变得越来越短,新范式的颠覆性变化出现得越来越快。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兴起,给侦查活动带来便捷的同时,亦产生安全隐患。侦查人员在侦办日趋剧增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往往只重大数据侦查而轻审讯,从而导致大量诈骗案件只具有指向性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的闭环。基于此,亟需大数据侦查和审讯等传统侦查方法的双管齐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重善于利用大数据侦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辅助性证据,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方向,而且要巧妙运用侦查讯问等传统侦查手段,突破境外电诈案件中定人、定案、定位的三难困境,共同为破获跨境电诈案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