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作为毒品犯罪归因研究最为常用的名词之一,毒品贸易(Drug trafficking)涵盖了毒品从种植、生产,到贩运、批发,再到最终零售的全生命流程,对应了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中除持有类、包庇类以及促吸类毒品犯罪以外的各罪名。以此概念作为研究主题,研究旨在从共性的视角揭示各类毒品贸易型犯罪的政治与经济根源,以制定有针对性的毒品应对政策,为预防和解决我国乃至全球现有或未来潜在的毒品问题提供借鉴。然而,国内相关研究多仅将关注的视角置于国内,且将主要归因的视角置于历史、地理、社会转型等方面。如在历史因素上,有学者指出日本在侵华战争时期对华采取的奖励吸食鸦片的毒化政策,以及在河南省夏邑县实施的大规模罂粟种植行为,为日后我国部分地区毒品生产的衍生埋下了种子;而在地理因素上,相关研究则主要聚焦于云南地区,认为云南位于我国西南边陲,多地区与金三角接壤,辅之以长达4069米的漫长且无天然屏障边境线,及大量的高级口岸与边境贸易通道,极大“助力”了当地毒品走私贸易的开展;而在社会转型要素上,研究者指出伴随着20世纪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剧烈转型,过往通过家庭、乡村宗族与单位构筑的个人行为控制机制逐渐失灵,传统道德的约束能力遭遇削弱,使许多人在面临失业或投资困境时更易走向毒品贸易这一越轨道路。
上述研究一方面对导致毒品贸易的政治与经济因素关注有限,另一方面仅局限于中国视角。与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毒品贸易问题并不严重,且能够在政治与经济运转上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因此,若仅以国内毒品贸易问题作为研究样本将无法实现对毒品贸易问题的全面归因。相比之下,域外的研究者早已以毒品泛滥国家的毒品贸易治理状况为实证样本,提出了更具深度且全面的结论。出于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毒品贸易问题、强化预防策略以构筑起完善且全面的毒品犯罪治理体系的需要,以及参与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输出中国智慧的必然,亟需立足于域外毒品贸易治理状况,于毒品贸易的政治与经济归因问题,充分借鉴域外已有研究成果,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与结论。
腐败会使公权力机构放纵对毒品贸易的管制,降低毒品贸易型犯罪因可能被警察力量查处惩戒以及与公权力发生武装对抗而衍生的风险成本,进而使其成为一项“相对安全”的高收入非法职业,得到广泛蔓延与泛滥的机遇。在域外,腐败的国家公权力往往与毒品犯罪组织达成“政治联合”模式,这种联合关系的形成使犯罪者对其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充满自信,进而无所忌惮地向市场提供大规模的毒品供应,以刺激毒品消费市场。例如在澳大利亚,于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所发生的大量规模性毒品交易案件背后,均存在国家级政客、警察的暗中庇护与支持;而在拉美国家,通过腐败,公共部门试图与毒品贩售者建立联系,巩固沟通渠道,达成秘密协议,形成所谓的“灰色地带政策”(“Gray zone policy”),对毒品犯罪做出有罪不罚的处理。在这种法律制度与犯罪组织共存互动的模式下,公权力甚至依靠毒品犯罪集团保障其政治控制和稳定,例如墨西哥国民革命党于1929年获取国家政权后,便逐渐腐败,与毒品犯罪者之间建立了合作和庇护关系,确保法院不调查贩毒集团的高层人员,为走私毒品确定游戏规则,以试图从这样一种病态的合作关系中获取非法利益。
政府对于毒品贸易的过度放纵政策无疑会导致毒品贸易型犯罪衍生泛滥,但与之相对的另一极端,即政府对毒品贸易所颁布的过分严苛的打击政策,同样也会刺激毒品贸易型犯罪的泛滥进化。
对于前者的范例,可见于英国新工党由于秉持对毒品、酒精等成瘾物“非刺激需求”原则,进而曾经在毒品领域推行为满足注册条件的使用者提供海洛因的相关政策。这一政策试图在毒品的完全禁止主义与完全商业化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却导致海洛因成瘾变得愈发普遍,使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激增到不可控制的规模;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澳大利亚政府对毒品打击政策力度的下降也使得非法毒品犯罪组织得以在其境内建立起大规模的进口销售网络、通过构筑大量的海洛因街头市场以提高海洛因的易取得性、降低价格以及提高毒品浓度;而在哥伦比亚,早期的毒品放任政策,导致毒品贸易已足以在国民经济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使得由毒品犯罪得来的资金深深渗透到整个国家体系中,不仅影响着就业、收入、投资、商业、产权、金融流动、外贸收支平衡,甚至足以左右选举与政策,乃至一座中等城市的兴衰。此时,如若政府选择将其连根拔除,则会对本国经济生活正常运转产生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得已只能对毒品贸易加以默许甚至支持,而这又会导致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毒品贸易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使本应属于合法经济的发展空间被全面侵占,逐渐陷入完全无法摆脱毒品贸易的死局。
对于后者的范例,则可见于美国自1970年起针对拉丁美洲以及加勒比海地区所逐步开展的毒品战争政策(WOD)。该政策对于毒品贸易的过度制裁反而激化了相关地区的毒品犯罪现象,反向强化了毒品犯罪组织对当地政治权力的腐蚀力度,并且降低了当地行政力量的管理能力与经济能力,使当地挣扎民主下的脆弱法治被进一步摧残。此外,亦催生了毒品犯罪组织运作与武装能力的再进化,使毒品贩运者在面对政府暴力制裁时致以更高程度的暴力。因此也正如学者所总结的,美国针对拉美及加勒比海国家开展毒品战争就好比是一个气球,当它试图挤压一处地域以实现毒品贸易制裁时,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另一处地域的毒品贸易问题随之跃出。
当政权的管制性力量无法向特定地区加以渗透时,非政府的毒品犯罪组织就会取代政府成为该特定地区秩序的缔造与维护者,并基于这一秩序开展毒品贸易活动。例如在危地马拉,由于本国政府行政、司法管制与金融控制能力的薄弱,加之其边境地区距离政治权力中心的遥远,使相关边境地区几乎陷入到权力管制的真空状态。此时,这一权力真空就被毒品犯罪组织所利用,它们进入到相关地区,取代政府对当地人民的生活施以权力,加以控制、管理与利益分配。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组织通过分享其非法收益以为当地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创造就业岗位,建设诸如医院、学校、体育场地、安保等基础设施,以获得当地居民的支持,从而维持其在当地的权力和影响力,由此亦可避免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进而降低被公权力打击的可能性;同时吸引当地居民参与贩毒,拓展其毒品贸易的人员规模,并通过极端的暴力手段,充当本地治安警察,打击与之竞争的其他犯罪团体甚至是其认为对当地治安有不利影响的犯罪帮派。上述举措,最终使其能够在该边境地区建立起如同合法政府的具有完整权力架构和等级体系的毒贩政权(Narco-governance),将其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嵌入到当地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从而为开展毒品贸易提供适宜的环境;再比如,对于在冷战过程中经历剧烈社会转型的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而言,冷战结束后因巨大权力真空而导致的管制缺失以及国际政治秩序的混乱局面,使其内部逐渐催生出大规模的毒品犯罪;在金三角地区,由于多为山地、崎岖复杂、交通闭塞,政治权力的监管难以渗透,而在金新月地区,则得益于相邻国家的内政混乱与复杂的民族矛盾,均使得相关地区缺乏有效的政府管理与控制,为本地区种植毒品原作物,发展毒品贸易经济提供了适宜的条。
毒品贸易的泛滥还可能得因于一国的非法政权或非主导型政权,出于与合法的主导型政权争夺国家政治权力需要而有意推动。具体而言,在域外,与毒品犯罪有染的很多国家,其国内政治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集团、宗教集团和国家政治中的劣势集团由于没有掌权,缺乏资金支持进行斗争,为了提高与合法政府讨价还价、政治对抗的能力,会支持甚至主动参与毒品交易,以求在短期内聚敛大量资本。它们为毒品交易提供武装保护与政治力量庇护,从而推动了毒品犯罪的泛滥。例如,在缅甸,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缅甸反政府武装为了与政府对抗,以地方自治为由始终奉行“以毒养军,以军护毒”的制贩毒政策,包庇、纵容甚至直接组织辖区内的制贩毒活动,以维护独霸一方的状态为毒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最终使毒品经济与反政府武装之间形成了巧妙的共生关系,即反政府武装的存在固化了毒品贸易的存在,而毒品贸易的存在支撑着反政府武装的生存。而在西亚地区,塔利班、“基地”组织与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走私贩毒集团甚至结成“毒品卡特尔”,发动“毒品圣战”,以从毒品生产中获取巨额资金,为其实施恐怖活动、实现政治诉求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而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贩毒集团也因得到非政府武装的支持和庇护而日益做大并形成网。
因工业化、市场化的延展,促成了毒品贸易领域社会化分工的实现,从而形成了毒品产地、毒品加工地、毒品运输地、毒品消费地、毒品收入洗钱地的分化,出现了流水线式的国际网络型毒品贸易,拓展了毒品贸易的专业化分工,降低了毒品生产、运输与销售成本,确保了高质量毒品贸易的展开。此外,根据联合国1970—1975年进行的第一次世界犯罪调查可知,工业化以及城市化带来的传统社会结构的破坏、传统价值体系的崩溃以及社会内部非正式监督的削弱也是导致毒品贸易泛滥的重要原因,这一点加勒比海地区体现得尤为明。
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大规模失业现象也是导致毒品贸易催生与增加的重要因素。例如,有研究者为考察美国100个最大城市中制造业工作岗位减少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了1970年到1990年的相关数据,最终得出结论:制造业工作机会的减少造成了贫困和失业的增加,随之也导致了抢劫罪、入室盗窃罪,毒品贸易犯罪的增加。这是因为高失业地区中的个人更易将犯罪作为失去合法工作后的替代,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市中心贫民区中,“无需技能的”的合法工作大幅度减少,而非法工作之需求,特别是与非法毒品交易相关的工作机会却迅速增长,且非法工作比合法工作报酬更高、提供的工作条件更好,导致失业者难以抵御犯罪的诱惑。
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理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人对行为的赞成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其幸福。将该原理运用到对毒品贸易催生机制解释上,就会得出人之所以会从事毒品贸易基于毒品贸易所能获得之收益大于其所需付出之成本的理性考量。这也就意味着毒品贸易在本质上是一种由高额利润驱动的商业活动,而这一高额利润由市场需求,以及被逮捕或关押、销售者的时间花费、在非法药物市场中可能因暴力造成的损伤等风险成本所共同决定。因此,文章本部分将具体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第一,毒品贸易高额利润的具体形成机制;第二,高额利润对行为人犯罪动机的触发机制。后者主要是用以回应“为何在毒品贸易具有如此高额利润的情况下,仍仅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参与其中”,换言之,“为何越轨现象并不普遍、大多数公民仍然能够保持在合法的轨道?”。在回应此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明确易受高额利润驱使的少数公民群体的特点。
(1)高需求与高风险造就的昂贵售价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商品价格乃由该商品生产成本与由销售者所决定附加的一部分利润相加而形成,而销售者在成本之上所附加的利润数额,取决于供需关系,即当需求大于供给时,就会形成由卖方主导价格走势的卖方市场,卖方会不断地提高价格增加收益以至买方所能承受的底线,反之,则会不断地降低价格以让渡利润直至无利可图乃至亏本经营。与此同时,在包括毒品在内的非法货物的价格形成中,行为人还会将销售毒品可能面临的被逮捕、入狱以及与其他竞争者暴力对抗之风险视为“税”,从而作为风险成本加诸价格之上,因此要解释毒品高额售价,要从高需求决定利润加价,高风险决定风险成本两部分以观之。
在需求上,域外许多公民对毒品等非法商品与服务的需求旺盛,为毒品贸易者造就了广泛的市场。这一需求一方面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对毒品购买能力提升,消费欲望膨胀,推动了毒品需求市场的扩张,另一方面则得因于毒品文化与酸屋音乐文化、消费享乐主义、午夜逃避主义、反主流与反政府主义等资本主义亚文化融合,助长了毒品需求的膨胀;与此同时,毒品本身具有的高度成瘾性,戒毒异常困难,消费者具有终身需求性且该需求通常只增不减,这确保了毒品的需求规模极难被控制;此外,新型毒品吸食方式的出现,如鼻吸、闻嗅、口服,克服了传统注射方式带来的吸毒者障碍,进一步确保了毒品需求的增长;而相较于日益膨胀的毒品需求,毒品供给却随着近年各国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强而愈显困难,同时由于毒品贩售者的入圈困境,使毒品供应难以匹配需求的高强度增长,这一现象也在相关研究者的调查报告中得以证实,在其对毒品贩卖者的访谈中,当提到如何应对毒品供应供大于求问题时,贩毒者给出的回应是“They could never have‘too much’”,这进一步使得毒品市场能够长期且稳定地保持卖方市场姿态,因此卖方享有对利润加价的广泛决定权,促成了毒品高昂价格的形成。
在风险成本上,有研究指出,毒品的价格与一国警察力量(每1000名居民对应的警察数量)、消费国与生产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呈现正相关关系,而与一国腐败状况之间则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因此当面对强悍且充足的打击毒品犯罪的武装力量、清廉且具有打击毒品犯罪强烈意愿的政府官员以及距离毒品生产国较长地理距离从而伴生高查处风险时,都会使毒品犯罪因公权力而处处受限,催生了犯罪人的高度行为焦虑这一精神内耗成本以及为躲避甚至对抗公权力查处而支付的物质性成本,而在毒品贸易的运转过程中,上述状况无疑是常态,决定了毒品贸易的高风险成本。除此以外,毒品的高被盗窃风险、销售者彼此之间的领地冲突、购买者的拒绝付款或向警察举报等,也显然属于毒品贸易过程中的常见现象,进一步地证明了其所具有的高风险,阐释了其销售价格何以高昂的原因。
(2)完善的风险成本规避路径
高需求与高风险塑造了毒品的昂贵价格,而当前在长期毒品贸易过程中衍化出的有效且完善的风险规避路径则为行为人极大降低了风险化转为实害的可能,从而进一步放大了行为人理性衡量中毒品犯罪的“收益”。
首先是基于形成犯罪群体而实现的风险规避。在域外,存在大量共同参与犯罪、劳动分工精确、在时空上长期存续、组织结构完善、行动密谋复杂以及试图控制整个活动领域以便获得巨额利润的规模化毒品犯罪组织。以组织为名实施毒品贸易可以有效降低与其他犯罪者发生暴力冲突、被公权力查处以及毒品被他人盗窃的概率,从而削减毒品贸易的物质成本。具体而言,其一,犯罪群体意味着免除制裁,可以混淆和扩散行为的责任,保护其成员当时不会被迅速辨认出来,以降低以后遭受报复的危险性,在一些情况下,群体也可以通过报复进行威胁而使个人免受制裁,因此群体起到一种假面具和保护物的作用,可以掩盖在其他情况下不会进行的活动;其二,犯罪群体使行为人具备了强大的贿赂能力,既可以在较低的层次上贿赂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可以在较高的层次上支持特定的立法机构候选人,甚至于自行参选,进而控制行政与司法力量,使之难以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同时现代化的犯罪组织采用网络化结构,摆脱了传统的等级结构,这一流动式的网络结构使警察力量难以逮捕与网络有关的特定个人,进一步降低了被公权力查处的风险。在美国,具备上述机能的犯罪组织发展成熟于全国禁酒时期,当禁酒时代结束时,有组织犯罪人不得不将视野转向其他利润丰厚的业务,因此毒品走私就成为相关犯罪组织的主营业务,并得益于既有的一套成熟且高效的运作机制、避险机制而迅速发展,推动了全美毒品贸易的泛滥。综上所述,正如学者所言,毒品贸易的需要催生发展了毒品犯罪组织,同样地,毒品犯罪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规模也会进一步影响毒品贸易的规模,毒品犯罪群体所构筑的固定的毒品贩售网络是贩毒冒险的培养液。
其次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互助、包庇、包容而形成的风险规避。这是因为域外毒品贸易多于“熟人圈子”展开,尤其是街头毒品贸易,它并非面向所有人开放销售,而是一个基于熟人、朋友圈子这一信任网络而得以持续性开展的犯罪行为,这就使得,一方面,在不同的毒品销售者之间,熟人关系的存在会使其更多地呈现出合作而非竞争对抗的姿态,以协助运输、解决供应短缺、避免警察执法以及交换毒品和警察政策的相关信息,从而及时应对可能到来的查处行动,使街头毒品贸易得以具备灵活性与强大风险预警能力,能够“如变色龙一般”,迅速地感知存在的威胁并做出反应,根据城市环境迅速的出现、移动或消失;另一方面,在毒品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由于彼此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或紧密家庭联系,后者即便被警察抓获也会倾向于包庇贩卖者,拒绝提供与贩卖者有关的信息,同时由于杜绝陌生购买者的介入,交易对象相对固定,可以有效避免便衣警察的渗透,以上均降低了行为人可能被逮捕的风险成本。除此以外,毒品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前者即便暂时陷入供应能力不足的困境,后者也能够在多数情况下秉持包容态度,愿意等待其恢复供应能力而非就此离去。加之毒品贸易市场的灵活与竞争属性,使得某一毒品贩卖者即便被抓捕,其空缺也会被迅速取代,进而确保市场供应,以上均保障了毒品销售价格的稳定性,减少了毒品贸易的价格波动成本。
最后是基于新型运毒与贩毒方式而促成的风险规避。在运毒方式上,伴随着毒品贸易行业的发展,身体运毒(Body packing)已经成为国际毒品交易的常见手段,鉴于此类方式的高度隐蔽性,降低了毒品走私的查处风险,因而吸引了公民参与到毒品贩运的队伍当中。而在销售方式上,相关研究指出,在瑞典,十分常见的是由毒品经销商向更低级别毒品分销商或毒品购买者赊销毒品(Fronting drugs)的方式。这一销售方式一方面可以在毒品储备量较大时实现向市场的迅速投入与转移,因为它无需等到分销者或购买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即可将毒品脱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长期持有毒品的风险;另一方面赊销的方式可以获得比直接销售方式更高的收入,避免了因市场上缺乏足够的资金导致持有者不得不持续降价销售的利润波动风险。因此,赊销模式已成为毒品贸易在行政与司法不断施压的外部环境下仍然得以幸存的关键所在。
(1)唤醒贪婪动机的“魅魔”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任意横行甚至无视绞首的危险。”这一对于资本家贪婪本性的深刻剖析同样适用于毒品犯罪者。具体而言,高额利润极大地影响了行为人在行为前所开展的功利衡量中“利”之大小。同时,对于所谓的“损”,其中的被公权力查处惩罚、与其他犯罪者发生对抗等风险成本,相较于生产、运输以及行贿等固有成本而言,只是一种“风险”而不是必然支出。换言之,它只是一种概率性的偶然事件,如果该事件并未发生,那么相应的风险成本就会全部转化为利润,使毒品贩卖者“赢者通吃”,但倘若实际发生,则会导致“满盘皆输”的悲惨结局,对于一般理性人而言,因忌惮后者,故会选择抑制自己在面对暴利时的躁动内心,然而,对于目光短浅抱有深刻侥幸心理的投机者而言,往往会选择忽视后者,不顾风险成本,因此在其理性衡量中认为从事毒品犯罪的“损”是极低的,最终导致其义无反顾地加入毒品犯罪群体当中。
(2)摆脱生存困境的“良药”
在域外,移民群体往往因缺乏满足生存需要、达致社会认可与成功的合法手段,从而陷入生存困境当中,此时其会倾向于通过从事毒品贸易以谋取生计、实现向更高社会阶层流动的目标。具体而言,大量移民因战争、破坏与贫困等生存困境被迫背井离乡,却在移入到新的环境后受到移入国的排挤与敌视。一方面,移入国会将移入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如非法移民、伪造避难申请、逾期逗留等,使移民者因背负犯罪者的身份而难以寻觅合法途径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移入国的国民都以一种敌视、怀疑的眼光看待移民,把他们当做移入国的负担,毒品与疾病的输入者以及削弱、冲淡传统文化的异类。这种压迫与排斥的社会关系引发了移民者的道德恐慌,推使部分移民者走向毒品贸易的道路。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的越南女性移民。详言之,偷渡到澳大利亚的越南妇女因高失业率、语言不通、种族歧视、代际冲突、文化适应不能、家庭生活冲突等原因而陷入焦虑与紧张情绪中,此时她们多会通过赌场赌博的方式以缓解这些焦虑,这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赌场中有大量越南人,在这里她们可以同自己的同胞进行社交,以暂时性地逃避现实生活中的困境与孤独。然而,不断的赌博会逐渐使其陷入高额债务中,为了还清债务,最终陷入毒品犯罪中,赌场社交关系网络与毒品交易网络的高度重合性,也确保了赌博失败者能够自然而然地转向毒品交易;除此以外,也不能忽视“吸毒者”这一群体。在毒品吸食者中,“以贩养吸”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因为他们多无法或者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以支付吸毒习惯带来的高额开销,极易受到毒品贸易高额利润的诱惑,从而选择通过向新吸毒者贩毒的方式以维持毒品消费。在毒品购买过程中积累的街头知识与实践经验,使其能够较易获得毒品的供货渠道,降低了其从事毒品贸易的风险成本,亦成为助推其走向毒品交易道路的重要因素。也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毒品吸食的文化氛围中,那么想必从事毒品销售就会成为其日后必将走向的道路。
(3)拯救违法生涯的“稻草”
对于长期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谋生手段的公民,倘若其习惯于从事的违法犯罪难以为继,则也会倾向于走向毒品贸易的道路,以作为对过往违法生涯的替代。具体来说,对于以违法犯罪为常业的公民而言,由于相较于合法活动,不法活动缺乏稳定性,因为它既不存在稳定的奖赏预期,也缺乏那些为保障合法生涯而创设的安全制度性支持,故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人违法生涯的前景与收益会逐渐下降,直至无法继续进行。例如妓女随着年老色衰,会逐渐从酒吧拉客沦落到街头拉客,甚至在无奈之下退出这一色情行业。此时行为人就会寻求新的途径以维系生存,其中便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参与到利润更加丰厚的活动中,如毒品交易,以继续维持生存之必需。
经济全球化对毒品贸易的促进实则也是通过降低传统毒品贩售模式的固有成本与风险成本来实现。一方面,得益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输与通信技术的进步,使得毒品运输的成本大幅降低,导致毒品零售价格下跌,促进了毒品的销售,压倒了毒品遏制政策本应有的通过增加毒品风险成本、提高毒品销售价格,进而限制需求,控制市场作用。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使毒品犯罪中心呈现出向全球各地区分散的趋势,受领土局限的刑事司法机构很难对这些犯罪中心进行全面遏制与打击,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金融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四通八达的毒资漂白渠道,使从事毒品贸易者可以利用海外金融将得来的毒资融入正规的金融系统,进入合法经济的投机性部门和私人部门,这降低了毒品犯罪被发现、侦破的风险。
以域外毒品贸易的治理状况为视角,可知导致毒品贸易产生的原因,在政治上,可能得因于公权力机构的腐败,以致与毒品犯罪组织达成“政治联合”;在毒品治理策略上的“过犹”或“不及”,导致恶性激化或纵容毒品贸易;对于边缘地区行政或司法力量的渗透不足,使得毒品犯罪组织取代政府成为实际管理者;以及非法或非主导型政权的有意推动和助力。在经济上,一方面或源于工业化与城市化产生的失业问题以及传统越轨行为控制机制失灵,另一方面也可能源于毒品的高昂价格以及完善的风险成本控制机制,这促使毒品贸易成为具有高额利润的“暴利”行业,从而诱使风险投机者、移民等面临生存困境者以及以违法犯罪为谋生手段者参与其中。当然,也不能忽视经济全球化浪潮通过扩张毒品市场,削减毒品贸易刑事风险对毒品贸易产生的推动作用。
出于对上述成因的分析与借鉴,从加强我国毒品犯罪预防能力,以及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需要出发,提出以下防范治理方案。
具体而言,首先,在当前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保持严惩腐败犯罪高压态势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毒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与以毒品贩售为重要利润来源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达成“合作”,接受其贿赂并成为其“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予以严厉制裁,全面追查所涉罪名,“拔出萝卜带出泥”式地追诉涉毒行贿者和其背后的毒品犯罪网络;其次,应当坚持当下严厉打击、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拒绝向毒品犯罪分子进行任何程度的妥协,及时纠正与毒品正当化有关的错误言论,剔除毒品犯罪对相关经济产业,尤其是娱乐行业的渗透。但落实上述毒品犯罪政策的基础是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坚定且强大的防腐蚀能力,以及行政力量对各地扎实且稳固的管理控制能力,由此进一步凸显了上文所言之严惩涉毒贪腐以及下文将叙之强化边远地区行政管控的重要性;最后,加强对新疆、西藏、云南等边远地区的监管与治理,尤其是应当警惕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以及宗教极端主义不法团体对相关地区的渗透甚至控制,强化对当地民众的传统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使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并尊重汉文化,从而澄清误解,消弭其对异质文化和信仰的排斥,并通过强化刑法相关罪名的适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与极端主义文化对边远地区群众的错误诱导,扎实预防暴恐与极端主义团体通过发展毒品贸易以筹措资金,从而与政府开展武装对抗的发生。
详言之,第一,在后疫情时代的当下,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服务。通过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以及良好的资源分配机制,尤其注重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以及外来移民的就业保障与管理控制,通过教育以使其形成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普遍内化与广泛认同;第二,在毒品犯罪的治理中,应当以打击规模化的毒品犯罪组织作为重点,充分利用《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的规范资源,破除毒品犯罪组织对地方的“称霸”与“作恶”,拓展相关线索的民意反映途径。与此同时,亦应当重点关注对熟人毒品贩销网络的突破,尝试尽可能多地针对毒品犯罪采纳“入圈式”技术侦查手段,在充分认识并了解得以聚合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文化与知识背景的基础上,做到“知己知彼”,强化“入圈侦查”的成功率与深入度。此外,还应当重视对新型毒品运输与销售方式的查处,认识到身体运毒、赊购式销售的特点,发掘侦破角度,以增加毒品贸易的风险成本,削弱潜在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越轨倾向;第三,要强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提供的便利,实现与周边国家乃至全球刑事司法合作的展开与深化,以追踪、监视、打击跨国贩毒组织。增强反洗钱意识,强化洗钱犯罪侦查时对上游犯罪的线索挖掘,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金融领域的资金流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