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洗钱犯罪活动地区开始由东南部地区向西部内陆地区转移蔓延,跨境跨域洗钱犯罪活动加剧,金融领域和监管薄弱行业、特种行业关联洗钱犯罪突出,新兴产业领域洗钱犯罪威胁严重。洗钱犯罪活动存在线索发现筛选难、立案追诉判决难、犯罪行为分离认定难等问题。因而,加强对洗钱犯罪活动现状、规律、特点的研究,制订有效的打击对策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活动急剧上升趋势得到一定遏制,但仍呈现高发态势,隐蔽性增强。从洗钱犯罪发生地区分布来看,仍然主要集中在东部、东南和西南经济发达地区、沿海沿边地区,并逐渐向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跨域跨境洗钱犯罪活动加剧;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行业或领域来看,金融领域从业人员和监管薄弱行业、特种行业关联洗钱犯罪突出;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上游犯罪”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七种犯罪尚不能完全覆盖;从洗钱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来看,多样性和隐蔽性增强,“网上”与“网下”紧密结合,“合法”掩盖“非法”趋势明显,“境外”与“境内”勾连加剧。
调研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发现:洗钱犯罪活动仍呈逐年上升态势,且发案比例较高。这些数据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是2019年的4.7倍;及至2021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同比上升78.5%,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12.9万人,是2020年的9.5倍。同时,走私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形式,成为洗钱犯罪中“自洗钱”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调研2018年1月1日—2022年5月16日近五年来全国审判机关审理洗钱犯罪数量发现:我国洗钱犯罪活跃地区仍主要处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沿边等区域,跨区域洗钱犯罪活动猖獗。该组数据显示:洗钱犯罪活动最为活跃并位居前十的地区依次为江西省、浙江省、贵州省、上海市、四川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天津市和广东省,均在我国东部、东南和西南地区。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活跃度较低,西北地区的甘肃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居前三(如图1所示)。2021年,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歼击21”专项行动,对危害经济安全的非法资金通道、职业洗钱犯罪团伙等实施集中打击,摧毁了2140个跨区域犯罪团伙。
图1 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地区分布图
洗钱犯罪活动仍大多集中于金融领域和非金融托管机构领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关联洗钱犯罪活动呈阶段性上升和下降,利用身份、职位、权限等便宜条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违法放贷、职务侵占、行贿、受贿、挪用资金、贪污、非法经营等犯罪数量也呈现出阶段性增高或降低。
2018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1997件,2021年为424件,较2020年同比下降20%。然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然占比较高。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诈骗罪数量占比为27.21%,2021年为20.99%;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为7.88%和12.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0%和29.01%。
洗钱犯罪活动所涉及的七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规定的犯罪范围过窄,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洗钱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和关联犯罪,应当进行适度扩展,如增加涉税、传销、网络(赌博、诈骗、营销)犯罪等行为产生的关联犯罪。
2018年至2020年,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收到大额交易报告分别为9.19亿份、8.67亿份和11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160.20万份、163.76万份和258.67万份;同比分别增长6.5%和57.96%(如图2所示)。侦查机关立案分别为419起、474起和633起,同比分别增长44.98%、13.13%和33.5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分别为5142件、5766件和12719件;审判机关一审审结案件分别为4825件、5734件和6624件(如图3所示)。
图2 2018年—2020年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数趋势图
图3 2018年—2020年公检法案件办理数趋势图
数据显示,洗钱犯罪已广泛涉及传销营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偷税漏税、贪污贿赂、非法集资、毒品、恐怖融资、非法放贷、地下钱庄和金融诈骗等犯罪,并呈现急剧增加态势。一些犯罪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是与洗钱犯罪互相交织。
网络洗钱犯罪上升,逐渐成为主要的洗钱手段之一,内外勾连洗钱犯罪明显,国际洗钱集团渗透国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
传统洗钱模式与现代科技洗钱模式交织。传统观念上依赖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仍呈扩张之势,处于高发态势,虽得到一定的遏制,但仍无法完全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如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科技信息平台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加剧,尤其是网络的使用,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带货平台、网络直销营销平台、App软件(游戏、交易、婚恋等)、暗网等洗钱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合法经营行为与非法洗钱犯罪行为交织。借用合法身份、合法经营等形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窝藏、转移和消化赌资、毒赃等非法所得犯罪增多,洗钱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显著增强(如图4所示)。如传销营销、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商标侵权假冒等。
图4 洗钱与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等趋势图
洗钱犯罪表现为东南部、沿海沿边等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活动范围的交织。洗钱犯罪活动分布地区呈现“东降西升”的趋势表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转为更加隐蔽的方式,并开始向服务密集型产业聚集,如医疗保健、教育培训、企业改造、养老助孤助残等领域蔓延。洗钱犯罪早期集中于东南部沿海沿边地区,主要以地下钱庄、地下赌博等形式存在于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等,表现为将走私、贩毒、贪污贿赂、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出境,帮助其转为合法所得。尤其是腐败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国外。近年来,洗钱犯罪逐步向西部内陆地区渗透蔓延,主要表现为营销传销、就业创业欺诈、网络创业欺诈等形式,从关注民生工程领域实施犯罪,获取洗钱的资本。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东南部经济发达地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并强化,致使洗钱犯罪活动着手较为困难;其二,洗钱犯罪的关联型犯罪向内陆不发达地区转移,尤其是“上游犯罪”开始向西部地区蔓延,造成洗钱犯罪活动跟着移动蔓延;其三,相较东南部地区而言,西部内陆地区人们的反洗钱意识相对不足,还未形成有力的辨识能力,对一些洗钱犯罪缺乏认识;其四,西部内陆地区相对较弱的监管环境为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便利的环境,使得洗钱犯罪有着更好的实施空间。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与“关联犯罪”重叠交织。我国刑法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犯罪活动的直接来源,与洗钱犯罪的间接关联犯罪虽表现为独立的一些罪名设置,但已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关联性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犯罪和职务型犯罪的关联性增高。如传销营销活动类犯罪、环境资源类犯罪、食/药品安全类犯罪、教育医疗领域类犯罪,等等。
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多样。为了逃避监管和打击,洗钱组织从早期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逐渐向非现金支付转变,尤其是随着现代数字经济的普及,形成以虚拟货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消费模式日趋成熟,洗钱犯罪开始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如比特币交易等。还有可能会使用看似合法的支付消费方式虚构交易类型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洗钱犯罪调查线索发现较多,但查实立案较为困难。2018年至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3648起、4858起和5987起,查实立案仅为419起、474起和633起,相较而言,线索查证梳理难度较。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与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洗钱犯罪行为剥离认定较为困难。虽然我国刑法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认定为洗钱犯罪,明确了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这种行为也纳入洗钱犯罪中予以处分,但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关联性犯罪中的洗钱行为,是否应当以洗钱罪加以处分,致使带有隐蔽性洗钱犯罪行为的关系型犯罪处罚认定出现争议,对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严重不利。
各处分监管洗钱犯罪活动的单位、部门、行业间合同协作运行机制不通畅,在共同打击洗钱犯罪中不能形成有效的合。
强化党委政府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积极性作为义务。
完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大监管审查力度,杜绝洗钱犯罪活动进入的“入口”,让各行各业规范执业,做到严格履行法律规定,使得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和“关联犯罪”没有可以生长的土壤环。
运用智慧科技探索有益的做法,使用大数据分析、网络爬虫、人工智能产品等对洗钱犯罪活动、线索、行为做出前置性审查,评估犯罪动态,做好预警预测,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和“关联犯罪”间的连接,掐断联系,减少犯罪。
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犯罪方式的变化必然引起侦查方法变化,应当根据当前该类犯罪的现状及发展模式,秉持互联网思维,重新启动对侦查方法与侦查对策的思考和梳理。第一,强化警务协作机制。整合公安内部侦查资源,发挥技术优势。整合各警种资源,践行“主动警务”策略,建成一支集刑侦、网侦、技侦、治安及指挥中心等于一体的合成作战战斗实体,以消除情报互通、警力合作等方面的壁垒,使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实战。第二,整合内外部数据资源。司法实务中,互联网诉讼信息平台可对接多个数据来源接口的电子证据平台,各接口可将电子数据以加密数据形式传输到电子证据平台进行传输和存储。诉讼中经审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凭存证编号,向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发出取证指令,简化取证程序并缩短取证时间;而且证据直接从存储方转移至审查认定方,相比于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更强,法官采信率更高。第三,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互联网洗钱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的广域性、不同法域间的差别进行跨境洗钱,因含有涉外因素而治理难度大,因此反洗钱行动需要世界各主权国家及国际反洗钱组织的通力合作,以及各司法管辖区间的密切合作,共建安全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