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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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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侦查时代命案积案侦查僵局的突破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Breakthrough Path of Investigation Deadlock in the Era of Intelligent Investigation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2,3(2): 102-108 / 2023-01-28 look681 look540
  • Authors: 张思晗
  •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 Keywords:
    A backlog of homicide cases; Crack the path; Investigation deadlock; Wisdom investigation
    命案积案; 侦破路径; 侦查僵局; 智慧侦查
  • Abstract: Kills disturbing backlog caused by today, suspected how rare and difficult to detect, tend to have a long time, field loss, less criminal information etc, how to break through the murder investigation impasse disturbing backlog is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thinking about, after finishing found kills the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cold cases including interference factors such as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Therefore, investigators should take extraordinary roundabout method, criticism and selection method and other specific methods to break the thinking dilemma, carry out normal investigation of homicide case accumulation in the era of intelligent investigation, and combine the update of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to backtrack reasoning cases, restore case facts, and break the dilemma of homicide case accumulation. 命案积案因时过境迁、疑踪难觅而导致侦破难度大,往往具备持续时间长、现场灭失、犯罪人信息少等特点,如何突破命案积案的侦查僵局是现阶段侦查人员应当思考的问题,经过整理发现命案积案的形成原因包括信息缺乏、信息干扰等因素,从而侦查人员应当采取超常迂回法,批判与优选法等具体方法打破思维困局,智慧侦查时代开展命案积案常态化侦查,结合大数据时代侦查技术的更新回溯推理案件, 还原案件事实,打破命案积案的困局。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302014
  • Cite:

    张思晗.智慧侦查时代命案积案侦查僵局的突破路径研究[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2,3(2):102-108.

一、命案积案概述

据公安部刑侦局在2021年所公布的数据,在公安部的部署之下,各地开展了命案积案的专项攻坚工作,2020年全国共破获6270起命案积案,其中包括在全国都有着巨大恶劣影响的白银系列杀人案件、福建三明博物馆杀人案件等曾被媒体争相报道过的杀人案件。命案之所以变成积案,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客观原因和人为原因,而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使得以往被人们认为“不可能”的情形变得有可能,公安机关借助“大数据+科学技术”的组合使用,使一大批陈年积案得以破获,使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开展之时曾说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现了社会和谐平稳的愿景。

(一)命案积案的概念

命案即杀人案件,即是指适用枪械器物等工具,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案件。非法夺取他人生命是最为严重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往往也会制造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公安部明确提出“命案必破,命逃必追”的口号,而命案积案则是指代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长久的侦查后仍未破获的杀人案件,积案形成的原因往往大相径庭,但也存在一定的共性,而导致积案长期未能破获的原因却是大同小异。

(二)命案积案的特点

1.案发时间久远

积案之所以称之为积案,就是因为其经过长期的侦查后仍未顺利破获案件,查清基本的案件事实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而针对这个长期的时限则呈现出很大跨度,例如根据相关报道,于2020年启动的“云剑-2020”命案积案行动根据不懈的侦查,已经累计破获3200余起,其中根据案发时间来算,最长的案件发生时间距今已有四十余年。

由此可见,针对命案积案的案件侦查的时间跨度十分长远,但关于命案积案从高层到基层的公安机关始终秉持着“不破不休”的态度,从未中断过侦查,并妥善保存着从积案现场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各种文书材料,并在每年都针对新获取的材料与其进行比对、复核等。

2.犯罪现场多已毁损灭失

由于时间跨度、房屋使用等原因,积案的案发现场往往早已经毁损灭失,即使有一直由警方进行封存的案件现场,但也会因为时间、人为、自然等各种因素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侦查人员保存现场的目的就是可以定期进行重新勘查、补充勘查,以期获得新的痕迹、物证、微量元素等对破案有利的犯罪证据,并通过最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提取保存和比对。但由于犯罪现场的破坏,导致即使有了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却无可供使用的现场可供勘查。

3.证据较少、缺失,线索匮乏

上文提到命案积案的时间跨度较大,针对于十几年前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杀人案件,受当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工作素养、专业能力的不足,以及使用设备的落后、科技手段的缺乏,从而导致无法全面、细致、充分的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和提取现场不易被肉眼所见的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样本等,从而即使侦查人员按照当年的程序标准和技术手段做好了前期基本工作,但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导致留存的证据较少,且掌握的有效线索也甚少,再加之受制于此前较为繁琐和低效的程序,导致物证、书证等重要的证据流转于多个侦查人员之间,从而很有可能在流转过程中出现损毁、遗失和灭失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信息情况缺乏

案件终结的基本条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积案的产生无外乎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确或者是明确身份但由于长期的潜逃而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将其抓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早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制约,公安机关无法通过视频监控、生物检材对比、指纹及时比对等功能迅速、准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人海战术”,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效果不佳。另一方面在于我国地域辽阔,且在未实行乘坐交通工具实名制之前,无法通过证件信息的联网性系统准确捕捉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致使犯罪嫌疑人如果选择逃向偏远或地形复杂的地区之时,侦查人员基于人力、物力已经受限于搜捕地点的复杂性而导致无法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

5.与案件有关的因素存在变动

从时间跨度的角度来说,积案往往面临着各方面的变化,从侦查方而言,侦查人员的职务和任职区域并非一成不变,侦查人员的人事调动导致后面接手的侦查人员往往无法像案件侦查参与者一样熟悉的掌握案件详细情况,且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变化,保存的材料也会随着机构的改制和变化而出现多次流转的情况。从犯罪嫌疑人方来讲,命案积案时间跨度长远,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经死亡,都可能使得永远无法还原真实案件情况,也无法再去抓捕真正的犯罪分子。

二、侦查僵局成因

命案积案的形成也代表着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出现了侦查僵局,导致侦查程序无法继续推进,侦查僵局的出现分为两个方面:侦查方面因素和非侦查方面因素。其中非侦查方面因素则是指在命案发生之际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因素等,即是在侦查主体和侦查客体之外影响案件成为积案的因素,例如侦查制度的不足和不完善等。而侦查因素则是指案件侦查之时侦查人员应当避免、留意和利用的与案件侦破有必然联系的因素未被侦查人员所避免、留意和利用。从命案积案侦查僵局的成因来看,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信息缺乏;(2)信息干扰;(3)信息解读缺陷;(4)侦查错误。下文对其进行论述。

(一)信息缺乏

侦查人员对于侦查信息的获取往往是从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等提取、保存和检验中,从动态的案件构成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预备、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之后等过程)以及侦查人员在收集一定案件信息后对案件进行的案件分析中获取,因此可以将侦查信息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客观信息和主观信息。

客观信息因素有以下几点:第一,侦查客体作为被侦查的对象,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假象性,特别是在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面对真假混杂的客体物和复杂的案件现场,如果不能及时地对其进行辨明,则极有可能将整个侦查引入歧途,从而导致命案积案的产生。第二,即无论技术水平的发展如何迅速以及高科技设备使用的如何便捷,总需要由侦查人员作为使用主体进行操作,但设备的故障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人为或者非人为的失误都将导致某些痕迹物证无法被固定和提取,在杀人案件中往往存在以犯罪现场为主的多个犯罪场所,且因为打斗、处理尸体等环节的缘故,犯罪现场都呈现复杂性,因此极易出现纰漏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成为积案。第三,是侦查主体对于获得信息的审视上的主观随意性,侦查主体获得信息的方式一般分为主动和被动,被动是指信息“闯入”侦查主体脑海中,主动是指侦查主体主动去搜寻的信息,有意识地对信息进行捕捉,而对信息的辨别、搜集等依赖于侦查主体的自身原因,如果侦查主体不善于观察细节,无法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对证据的搜集,或者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只关注自己所想要关注的信息,导致信息搜集出现纰漏。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我们如果仅仅注意到那些预期的事物,就可能错过预料之外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尽管开始时可能令人不解,却最可能导致意想不到重要事实的发现。”

而主观信息则是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措施,例如询问、摸底排队等手段搜集而来,很大一部分是言语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主观信息并非是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从犯罪嫌疑人一方而言,经常出现夸大或者缩小案件事实情况,或者是出于逃避侦查和制裁的目的,从而不如实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从侦查人员而言,可能存在讯问不认真、粗枝大叶、未讯问到关键信息等问题。最后还有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人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等出于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从而不如实做出证明或者有意或无意的破坏鉴定样本,使得证据毁损灭失,这些都使得侦查人员难以获得侦破案件必需的要件。

(二)信息干扰

按照传统的认知,在一场案件中,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越少,那么侦破案件的概率便越小,但痕迹、物证对于案件侦查起到的作用大小并非依赖于其数量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其质量的高低,即处于案件证据链核心地位的痕迹、物证才能对案件侦破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而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信息的搜集效率提高了无数个等级,从宏观来看,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高效的科学技术手段使得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的信息搜集变得更加便捷,而信息的数量也会呈爆炸式的增长,但另一方面来说,庞大的信息集合并非都是对案件侦破有利的,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杂在一起就需要侦查人员去主动识别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而有的虚假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侦查人员的判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的初期,侦查人员面对案件的真实案情一无所知,那么搜集而来的信息又广泛的涉及多个领域,这时真假信息混杂、有效无效信息混杂等情形都给侦查人员在侦查决策时候提供着信息支持,从而极有可能导致侦查陷入误区,造成侦查僵局的后果。

(三)信息解读缺陷

当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之初,一般都是对案件认识较为模糊,此时就应当确定一个可能性范围,在此范围内对开展侦查,对收集的证据、线索、证据等进行分类梳理,从而尽可能地将这个可能性范围缩小,但这个过程开展的前提是对于收集而来的信息均为正确信息而言的,如果侦查人员没有以正确线索为前提进行分析,那么我们此时是距离案件事实真相越来越远,而非越来越近,而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的误读不仅包括客观因素,也包括自身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存在思维误区。曲解侦查信息的根源来源自侦查人员的思维缺陷。

(1)约束性信息的制约。侦查主体在获取案件信息之前,因为自身的办理案件经验、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高低,导致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习惯性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而在对获取案件信息进行加工时,会不自觉地带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命案积案中的体现在于,面对相似但性质完全不同的杀人案件,侦查人员往往会带入之前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但因为其两个案件的内容有着本质的差别,从而导致旧的方法无法精准适配新的案件,致使案件侦查途径选择失败,遗失战机。

(2)错误的思维模式和负效的思维定式。其中包括主观型、经验型等。主观型以自我的设想或者想象为起始点,在对信息的加工中,任意裁剪,随意组合,使得原本完整通顺的原材料因其组合而呈现出事实部分或者全部歪曲的情况。经验型则是一味地按照自己的经验行使,不遵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按照原有的、习惯性的思维去加工新的思维材料。除此之外,错误和思维模式和负效的思维定式还包括教条型、保守型等。

(四)造成命案积案的侦查错误

侦查主体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并非是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而是在采取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侦查措施后,现场指挥人员组织全体参与勘验、访问的侦查人员,将所获的证据材料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后才对案件的情况有初步的了解,由此可见,侦查决策的确定和侦查途径的选择往往是建立在部分的案件信息之上,因此侦查主体在侦查初期针对案件所做的一切,都或多或少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追求的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从这一意义来讲,侦查中出现侦查僵局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状态,特别是涉及剥夺他人生命这种性质严重的案件,而侦查往往也是分为几个阶段,随着对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对案件线索掌握的逐渐完善和收集证据的逐渐充分也意味着侦查过程实际上就是侦查主体对案件侦查进行纠错的过程。

命案成为积案的常见的侦查错误有:(1)对案件的定性不准,错划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实际上就是在案件初侦阶段对后续的侦查“定性”和“定向”,而侦查前期对于侦查途径的选择,既取决于所获取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也取决于侦查主体是否掌握并消化了已经掌握的线索。二者无论哪个出现错误,都极有可能导致命案成为积案。例如如果前期侦查人员未看破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的伪装,而将案件定性为自杀案件,即使后续发现案件真实性质,但也错失战机,导致成为积案。(2)侦查决策中的失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一个包含着多个侦查工作环节的过程,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合理运用、侦查途径的合理选择、侦查人员的合理调度等许多环境,因此如果哪一项环节出了问题,使得侦查偏离了正确的道路,就有可能产生侦查僵局。(3)侦查内耗。对于重大案件的侦查一般都是绝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因此不仅应当处理好侦查机关内部的机制问题而且也要处理好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期间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果在案件侦查中侦查指挥员和调度员协调不和谐,相互内耗,只会导致侦查贻失战机,陷入僵局。

三、命案积案僵局突破的侦查方法论

(一)批判与优选法

批判与优选法本质就是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解释了事物经过两次否定、两次转换,使事物进行到更高一级的阶段”,实际上就是事物整体在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不断更新,使得旧的事物让位于新的事物,使得整个物质运动及系统化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有序化、组织化、整体优化等效果。

此方法在命案积案侦查过程的具体应用是以对命案侦查过程以及所导致的命案的原因或着说是导致形成侦查僵局的结果报以批判的态度,在思维、哲学领域代表着多种思想、观念相互碰撞、彼此否定,从而推动着各自的进步,而具体应用在侦查领域,则是不同侦查方法之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其对于侦破案件更为有利和便捷。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角度上看问题,根据发展,重新审视之前的侦查活动,肯定取得的成绩,也总结所存在的不足,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之前侦查活动的部分或全部推翻。

法国哲学家查特尔曾说过,“当你只有一个主意时,这个主意就太危险了”因此优选的前提就是要求侦查主体在对命案成为积案的原因或者对整个案件进行设想之时,应该针对案件提出多个设想。

而这个方法如何应用于对命案积案的突破,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将侦查人员分为不同小组,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各自提出对案件的批判和反思,并提出突破命案积案的设想,随即由各个小组对彼此的设想提出疑问,在这个相互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推翻问题的过程中试图找出新的方法来解决积案存在。

(2)除了集体讨论决策之外,侦查机关内部应当组织各个侦查人员提出各自的设想和观点,也许侦查人员提出的设想,有的合理,有的不甚合理,因此我们从中进行优选,思维之间的碰撞会产生不同的摩擦,从而可能寻找到侦破命案积案的突破口。

(二)超常迂回法

顾名思义,超常迂回法是指在原定路径上存在无法突破或者暂时无法突破的障碍之时,侦查主体通过对内在体系的改变或内在要件的重新摆放,甚至考虑会改变对围绕在侦查信息核心的外部环境的次序来进行僵局的突破。

超常迂回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法:

(1)迂回的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问题上,换句话说就是在我们直面命案积案所无法取得进展之时,侦查人员应当转变路径,选择那些可能会耗费更大精力的途径迂回地对案件进行侦破,不求直接消除所造成命案积案的障碍,而是绕过障碍,寻求其他可能的突破口。

例如在一起出租车司机被害案件当中,侦查人员首先想的是还原案件发生时候的状况,且仅在车内发现了搏斗痕迹,现场勘查范围确定为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半径为50米的圆,周围发现诸多不属于被害人的痕迹。在数个小时侦查未果之时,侦查人员欲折下树枝处理痕迹,意外发现受了重伤的作案人躺在葱郁的灌木丛后面看着侦查人员并无收效的侦查活。

(2)转变思路,采取与传统为了完成侦查任务而采取的侦查路径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侦查路径。也可以认为是为了反侦查的侦查路径,采取不合乎逻辑和常理的侦查路径会使得战术伙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没有应对的方案,一瞬间显得无所适从。例如有一起命案积案,侦查人员久侦不破,期间采取了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都无进展,后来侦查人员再一次采取搜查措施之时,则选择在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藏匿、掩盖对象的地方,正所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3)将对命案积案的侦查带入另一空间、时间,尝试在其他的时空中寻找突破口。

(4)将命案积案中侦查情势的各个因素进行分解,拆分为单个因素,然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智慧侦查时代命案积案侦破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侦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通过常规手段无法突破的命案积案也应应用新型的科学技术来重新审视,寻找突破口。

(一)转变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案件时针对不同的客体和案情所采取的思维方式,是指导侦查人员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的思维样式。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犯罪往往是以物理场所为核心所展开的,因此传统侦查模式是以人、事、物等为主要的思维要素,而在信息化时代下,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智慧侦查是以网络、行为、定位等要素为主要核心,在电子证据成为“证据之王”的前提之下,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以电子数据为核心所展开的收集、研判、运用等方式都代表着侦查思维从传统的物域性思维转变为信息化思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整体信息化的转型,如何侦破命案已经出现了更为高效的侦查操作标准,命案积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是老案件和新标准的融合,因此破获命案积案,必须坚持两种侦查思维的兼顾,针对在不清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案件中,应当以传统的物域性思维为主,利用新兴的科学技术对以往收集到但受制于科学技术无法检测的证据进行精细化、网格化的检验,以其寻找到新的线索来破获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较为明确的案件,则要充分发挥数据思维的优势,以数据驱动的大数据模型要素的数据运动作为案情分析的切入点和侦查漏洞的突破口。

(二)健全侦查机制

智慧侦查背景下,侦查机制的革新和健全得益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依托于大数据的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多警种和跨区域的合成作战中心以及公安同第三方数据控制方的协作等侦查机制的运行,极大的提升侦查机关对于命案积案侦查僵局的破解能力。目前各地针对命案积案的破解,都建立了较为明确的侦查机制,但碍于以往对于命案积案的刑事政策总是阶段性的,要建立常态化的命案积案破解机制,必须完善和推进现有侦查机制的健全。

1.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在命案积案日常攻坚战中,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必不可少,有效地避免了科技发展同侦查队伍专业技能素养滞后之间的鸿沟,专业性人才必须熟练掌握前沿的信息技术,能熟练并高效的利用大数据研判系统对有关命案积案的信息痕迹进行提取、保存和运用。培养复合型人才并不意味着需要从无到有的培养,可以聘请专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内翘楚,例如法医、刑事技术、情报分析等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也可以同大型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聘请其中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数据日常运营或者管控海量电子数据的专业人士,定期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讲座模式开展培训,或者是聘请其作为兼职专家,在不泄露核心案情的前提下,使第三方有限地参与到侦查环节当中。

2.建立案件分类评估机制

命案积案的出现正是代表着此类案件存在着攻坚难度大的客观原因,攻破一个历时已久的命案积案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十分巨大,因此,建立案件分类评估机制十分有必要,侦查人员通过对案件所掌握的情况不同、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等对案件进行分类:第一,对掌握案件线索多、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可运用大数据情报系统等的案件优先进行攻坚;第二,对于社会影响力恶劣,广受社会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优先攻坚;第三,对犯罪嫌疑人潜逃,但身份明确,有证人、目击者的案件进行优先攻坚;第四,案件存在着其他有利于侦查机关破案的线索或有利条件。侦查机关要理性评估积案的整体情况,结合本单位侦查能力、可调配资源能力,合理分配资源,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3.完善侦破案件奖励机制

命案积案侦查难度大、历时长,侦查人员面对证据缺乏、犯罪嫌疑人不明确、案发时间长等客观存在的困难,往往会产生畏难情绪,在案件的具体侦破中,往往会陷入侦查僵局中,在没有新的证据和案件线索出现的情况下,更是容易陷入自我怀疑和疲惫懈怠的状态中去。侦破一起距案发时间已经久远、社会影响恶劣、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命案积案的影响往往比侦破其他案件更有价值和挑战性,因此对于负责侦破命案积案的民警,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奖励机制,设立专门资金对侦破命案积案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荣誉表彰和经费奖励。

(三)攻坚机制常态化

构建高效、合理的攻坚机制是侦破命案积案的有效前提,例如,各地公安机关应当针对命案积案的现实情况,构建“领导挂帅、科技增效、多方联合、引导自首”的建立“四位一体”攻坚机制。做到由主要领导牵头,针对案件情况进行逐一研判,推进和完善工作机制,营造机关内部从上而下齐抓共管的格局。树立起数据引领、科技先行的思维方式,一方面抓住搜集基础数据的重点,另一方面将科技同侦查手段相结合,高效侦破命案积案。推动多警种联合作案,充分发挥各个警种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最后通过在社会层面的普法宣传,向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国家法律政策和刑事司法动向,一方面在社会层面营造全民守法的氛围,压缩犯罪嫌疑人生活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政策的宣讲,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四)拓展侦查手段

智慧侦查时代背景下,针对命案积案的技术手段有了更为广阔的适用范围,命案积案的常态化侦查依托新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和效果。

新时期的命案积案的侦查僵局破解离不开技术手段的革新与融汇,科学技术对指纹、DNA等人体生物痕迹的检验水平的提升以及对人脸的准确化识别都有着巨大的提升,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存储、识别、使用极大地提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

1.生物物证对比

生物物证是指包括人体物证在内的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个体、生物个体的一部分或者多个生物体通过物质交换与物质转移,与犯罪活动相关联而形成的物证。近些年随着公安机关设备的更新和专业领域人员素质的提升,以往提取的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较少或者当时的物质技术水平无法处理的痕迹已经可以被检验出来,例如NDA样本STR分型检出率的提高,使得那些前期侦查基础工作做的相当完备的命案积案可以重新对已获取的痕迹、物证和生物检材等进行新的检验,配合现在公安机关对于户籍登记时候采取个人指纹和NDA的制度,有望侦破命案积案。

2.Y-STR家系排查

传统基于直接匹配个体识别和简单亲缘关系的检索在现阶段早已无法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Y-STR家系排查技术的成熟,使其逐渐变成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时所使用的重要的技术手段,Y-STR家系排除法是凭借同一父系的Y-STR基因座基本一致的特点,可以帮助侦查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有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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