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本研究以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CNKI)为数据来源,查阅并整理我国少年警务相关研究文献,检索时间截至 2021 年 8月15日,共检索到 69条结果。通过数据筛选,剔除会议资讯、课题研讨指南、公告、人物传记等无关文献,最终获得样本文献54篇。
本研究借助 CiteSpace 文献分析软件对54篇样本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以期更清晰和直观地展现我国少年警务研究情况。通过各年份发文量的统计,帮助了解我国少年警务研究的发展态势;绘制核心作者、主要研究机构图谱,呈现我国少年警务研究空间分布情况;探析关键词不同节点的共现,寻求我国少年警务研究已有文献的研究主题内容。
从年度发文量及增幅情况来看,2004年出现第一篇少年警务相关文献。整体来看,已有为更直观地展现我国少年警务研究成果的产出情况,本研究通过文献年代分布情况的计量,得到历年发文量的分布趋势图(见图1,研究大致可以分为研究起步、波动起伏两个阶段)。
图 1 各年份发文量统计
2004—2010年,为研究起步期,发文量相对较少,共发文13篇。年均发文1.86篇,整体发展基本平稳,没有太大波动。
2011—2021年,发文量呈现波动起伏态势,共发文41篇,年均发文量3.73篇。2012年出现第一个发文小高峰,发文量达到9篇,是单个年份发文量最多年份。2019年和2020年共发文14篇,出现第二个发文量小高峰。此外,由于收集文献的时间为2021年8月,故2021 年的数据并不完整。
通过 CiteSpace 软件对发文作者进行知识图谱分析,可以清晰呈现出我国少年警务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以“作者(Author)”为节点,设置相应阈值(Threshold),得到我国少年警务研究者合作网络共现图谱(见图2)。作者共现分析能够对一个领域内的核心作者群及其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展现。通过研究发现,作者合作图谱的节点数为60,连线数为11,网络密度为0.0062,合作关系极为松散。欧丽华、王彦钊、陈超等成为所选文献样本的主要提供者。部分研究者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但整体缺乏合作,较为孤立,未能形成密切的学术研究共同体。简而言之,当前我国少年警务研究呈现出“总体分散而局部集中”的态势。
图 2 我国少年警务领域学者情况
在CiteSpace中将节点类型选取为“机构”,并设置相应阈值,可以得到我国少年警务领域研究机构的共现图谱(见图3)。从图中可以看到,我国少年警务领域的研究机构数量较多,分布较为离散,并未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研究机构之间并没有连线,缺乏合作。
图3 我国少年警务研究机构情况
关键词是研究主题的概括和文章核心内容的提炼。在CiteSpace中节点类型设置为“关键词”,并设置相应阈值,得到我国少年警务相关文献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见图4)
图 4 我国少年警务关键词共现网络
关键词共现图谱中,关键词节点的字号大小代表了关键词的出现次数;关键词间的连线代表两个关键词曾在同一篇文献中出现过,连线的颜色越深,时间越靠前。分析发现,1980—2021 年我国少年警务研究的关键词共现图谱共生成了177个关键词,节点间连线为222。高频关键词主要是“少年警察”“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处分”“少年司法”“管教措施”等。在高频关键词中,频次在5 以上的关键词有2个,即“少年警察”和“未成年人犯罪”;频次在3-4的关键词有7个,即少年“司法制度”“保护处分”“罪错少年”“少年法”“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少年司法”;其他关键词频次均在3以下。在中心性方面,“少年警察”的中心性最高,中心性值为0.29;而“公安机关”的中心性次之,中心性值为0.22;中心性值在 0.1—0.2 之间的关键词依次为“少年法”“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处分”,其他关键词的中心性均在0.1以下。(见表1)
表 1 我国少年警务高频词及关键词中心性
频次 | 关键词 | 中心性 | 关键词 |
8 | 少年警察 | 0.29 | 少年警察 |
5 | 未成年人犯罪 | 0.22 | 公安机关 |
4 | 少年司法制度 | 0.18 | 少年法 |
4 | 保护处分 | 0.16 | 未成年人犯罪 |
4 | 罪错少年 | 0.13 | 保护处分 |
4 | 少年法 | 0.09 | 罪错少年 |
3 | 未成年人 | 0.07 | 少年司法制度 |
3 | 公安机关 | 0.06 | 少年司法 |
3 | 少年司法 | 0.05 | 未成年犯罪人 |
2 | 未成年犯罪人 | 0.04 | 少年案件 |
2 | 少年案件 | 0.01 | 未成年人 |
结合图4和表1,本文认为我国少年警务领域的研究主题可归纳为2类:一是少年警察制度研究。此类别的高频关键词包括“少年警察”“公安机关”等,其中频次最高的关键词是“少年警察”。通过查阅文献发现,这类别的研究一方面在于探析建立我国少年警察制度的必要性,如刘东根认为我国少年警察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都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发展完善我国少年警察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保护少年的目的。另一方面在于研究我国少年警察制度的发展路径,如赵希指出,少年警务应当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风险防控的多个治理维度深度拓展警务职能,由传统的治安防控发展到治安防控与矫治教育并行。二是少年警务中警察职能的研究。这一主题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下文将展开论述,故不在此赘述。
警察在未成年违法犯罪中作为教育者这一身份,符合少年警务发展的方向,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整体刑事政策相契合。赵希在《少年警务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阐释——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背景》(2021)一文中指出,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公安机关的任务已从单一的治安防控发展到兼顾教育矫治和保护等方面,尤其强调“教育矫治”,教育矫治应当贯彻于少年警务的各个阶段。在以往的实务中,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这一原则和方针被一分为二。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重“惩罚”,将“教育”的职责分配给了学校和家庭,这无疑巩固了公安机关只注重治安治理而忽视教育矫治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惩罚已不再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在处置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应当在惩罚与教育之间找到一个“调和剂”,将两者融为一体,做好执法者的同时履行教育者的角色。董邦俊、王小鹏在《未成年人临界行为及预防对策研究》(2016)一文中提出应当以教育主义作为干预未成年人临界行为的主要方针,而非惩罚主义。警察应该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后,设计出有别于成年人的侦查措施。同时,应该制定多层次的、以教育为核心的保护处罚措施,以此替代传统刑罚和行政处罚措施,达到以教代罚的功能。柯良栋、王大为、孙宏斌在《两岸四地少年警察制度初探》(2010)一文中提出警察在对未成年案件立案侦查时应该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理想教育结合起来,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的行动方针,疏导未成年人自发地对违法行为产生悔过心理,自愿接受改造,以正确的思想回归到社会中。在针对不同未成年犯罪人时还应该根据少年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特点制定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教育方案,实施个别矫治。
警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惩治亦是一种教育,不应当将两者对立起来。贾健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2020)一文中提出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一味强调教育和挽救的“从宽”政策。在实践中警察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将“教育”和“惩罚”人为地异质化,在政策和规范层面积极强调教育,刻意甚至避免惩罚,无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做法不仅没有让未成年人犯罪者的重新犯罪率下降,还使社会群众对于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越发感到焦虑。针对以上问题贾健提出,警察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该遵循惩罚与教育一体化的政策,让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感受到痛苦存在一定的正面价值。
少年警察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张荆在《日本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与犯罪防控体系的研究与思考》(2015)一文中提出,少年警察对于不同类型的问题少年进行早期分类和分流意义重大,特别是虞犯和不良行为少年的分类和分流。警察通过将问题少年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治方案、督促监护人和相关社会机构加强管教、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早期介入方式,能够防止出现犯罪苗头的未成年人最终踏上犯罪的道路。吴海航在《街头辅导与少年商谈:日本不良少年矫正教育的启示》(2010)一文中提出日本政府出台的街头辅导和少年商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收获颇丰,值得我国警察借鉴与学习。日本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干预起点较低,例如吸烟、夜不归宿、饮酒等行为都是矫治的对象。同时,根据日本少年警察和街头教导员的反馈,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与以上这些不良经历有关。这些干预行为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苗头及时遏制,解决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使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相反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与教育手段显得极为单一和匮乏,我们甚至尚未建立起制度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制度,这使得我国警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所欠缺。刘东根在《试论我国少年警察制度的建立》(2008)一文中提出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未发育成熟、对犯罪行为缺乏确切的认识、可塑性极高,对未成年犯罪人如若不采取科学有针对性的办案对策,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的反社会人格和封闭心理,造成再犯;对未成年受害者,少年警察如不及时行使保护职责,可能使受害者转为施害者。警察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重视其“全面调查”的职责。除调查犯罪事实外,还应该调查分析未成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如少年的生活、学习情况,日常密切接触对象,家庭情况,少年的心理特征、心理状态等。案后及时总结未成年人违法原因,分析当地存在的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更好地制定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对策,开展有效的预防工作。
在当代中国少年警务的发展和变革中,警察保护者角色的扮演成为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庄乾龙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警察职责之三维式考察与定位》(2020)一文中指出,警察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职责先后经历了打击犯罪、打击兼顾保护和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变革过程。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警察的保护职责占比越来越大,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警察应改变其传统的执法理念,将自身的职责定位于保护而非打击。传统意义上警察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方式过于局限,很难对未成年人起到真正的保护意义,应当适当地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的保护主要旨在预防少年犯罪,当出现例如窃取、吸毒、打架斗殴等事件时,警察应优先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予以处理。向后延伸的保护是指在结案后保持与涉案少年的家庭、学校保持联系,以此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由于我国对于少年警务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在绝大多数地区依旧处于试点状态,既有文献资料并非十分充裕。通过对“少年警务”及其相关理论领域文献的梳理与分析,笔者发现虽然很多学者对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与分析,但大多是对现有的、已经暴露问题的一个简单罗列,研究视角往往单一地聚焦在“制度改革”或者是“刑事政策”上,例如怎样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效贯彻于少年警务中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也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分析,未能系统性、专业性地提出警察应该以怎样一种角色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未考证在实际工作中警察是否能有效履行这些角色。
对于警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角色的理解,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沿着教育、惩罚、预防、保护四条主线推进。未成年人的身心还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强,若不加以正向引导,有可能导致罪错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甚至使未成年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同时,不可将教育与惩罚对立,无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践行教育与惩罚一体化的政策。简言之,笔者根据文本材料的理论推演,在应然层面,警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角色大致形成“教育者→惩罚者→预防者→保护者”这样一种角色体系。从实然层面探究警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角色的研究鲜有见到,故警察是否精准、有效地履行了这些角色无从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