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2.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武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和任务[1]。“感受到公平正义”意味着不仅要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和正义,还要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感知司法活动。在司法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司法透明指数”是通过对司法活动量化建设来树立权威,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决观感受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偏差,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关注。
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司法公开。司法机关将司法的过程、结果以及相关信息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看到司法运行的全过程,能够监督司法活动,从而认同和信任司法审判。而司法透明的实现,即高水平的司法公开,让公众能够切实地感受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低水平的司法公开使得公众只能“隔着毛玻璃”观察司法过程,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大数据时代,司法公开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评估司法公开水平的司法透明研究提供更多的统计工具或数据渠道。
司法透明指数的推出,确保立案、庭审、文书等审判事务的公开,杜绝权力的暗箱操作,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国外较早出现了许多关于法治评估、法治指数的研究成果:如“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世界治理指数”“世界自由指数”,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及其他法治指数等。近几年国内也兴起关于法治评价、司法评价的研究,主要有:中国法治评估报告、刑事法治指数、中国司法文明指数、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阳光司法指数等。这些评估项目致力于对法治的整体或某个方面进行评价,衡量其当前水平并提供理论指引。
通过对司法透明水平的评估,司法机关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把握我国司法水平的发展状况,便于与世界法治发展进行对比,明确我国司法发展的历史坐标,为进一步司法透明指明方向。此外,司法透明水平评价受主体因素的影响,在不同主体看来是不同的,它是一个主观性判断。对于公众来说,司法透明与具体的案件相联系,作为当事人的评价主体和非当事人的评价主体之间存在判断偏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透明意味着监督与责任,往往存在着评价偏高的倾向。通过中国司法透明评估,最大程度上排除主体因素的影响,更客观地呈现司法透明的整体水平。
司法机关维护着社会正义,能否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中国当前的司法透明度不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透明要求每一项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全过程都将受到公众的监督,各种因人情、金钱,或其他违法原因损害司法正义的案件都会被公众发现,极大地提高了腐败成本,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敢枉法裁判,降低了监督成本和难度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督的成效,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通过依法裁判、严格执法在社会环境中形成代表诚信公正的影响力。在中国,司法机关代表的不是个人,也不是司法机关本身,而是代表着国家,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法官司法活动的信任和期盼,维持公信力和权威乃是司法机关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生命所在,没有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也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与权威[2]。司法透明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众对司法权力运作方式和司法权力运行的结果,消除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和猜疑,减少拒不执行的情况和违法行为,使司法正义真正被公众感受到。因此,推行司法透明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对司法活动产生认同,树立司法的权威。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的司法透明研究较成熟且具有影响力。该项目组于2011年开始,对中国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法院网站公开司法活动各类信息的情况进行调研和评测,并发布《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从评价结果与分析的内容综述来看,此报告主要从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数据公开、司法改革公开五个方面纵向进行。
被评估的81家法院均设有网站,有71家法院的网站具有唯一性;在网站上公开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机构职能、投诉渠道等概况信息已成法院公开的常态,重宣传轻公开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网站友好性不断提升,有76家法院网站具备检索功能,56家法院网站设有辅助视力障碍者浏览网页的字体放大或者语音播放功能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如在网站首页展示了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的二维码及链接,开发微信小程序等。有的法院由专人负责研究对比司法公开做的好的法院网站,提升自身公开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了一些统一平台,如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法院对司法人员的信息公开呈现更加开放的态势。有66家法院公开院长、副院长等院领导姓名,14家法院公开了院领导的分管范围,27家法院公开了院领导的学历,23家法院公开了院领导的工作经历;58家法院公开了法官姓名,44家法院公开了法官任职时间或法官级别,6家法院公开了法官的学历或工作经历,其中广州中院、长春中院、吉林中院、宁波中院、成都中院、杭州中院公开了以上所有信息;公开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姓名的法院有11家。
此外,海南高院详尽地公开了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海南省三级人民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吉林高院、长春中院等公开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局等司法辅助部门的职责、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被评估的81家法院均设置了诉讼指南栏目,发布的内容较为全面。有54家法院的诉讼指南栏目按照指南类别、诉讼类型等标准进行分类;76家法院发布了诉讼风险提示;52家公开了诉讼流程;72家法院公开了法律文书样本;77家法院公布了诉讼费用标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48家法院。一些法院对诉讼指南栏目进行创新,如武汉中院在“诉讼工具”栏目中设有立案审理期限计算工具、公告开庭日期计算工具等。
庭审公开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公开的常态工作。全国各级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不仅可以观看庭审直播,还能够实现庭审回放、热点视频直播排行,通过案号、案件名称等关键词还可以实现庭审直播检索等诸多功能。庭审直播视频的频次、范围、更新速度等都有不同程度提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410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125亿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受瞩目的裁判文书公开资源库。裁判文书反向公开规定的落实情况不佳,公开不上网裁判文书数量、案号和理由的仅有18家法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执行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案件当事人可以凭证件号码和密码从平台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信息。公众也可以在该网站上查询司法拍卖等信息。
各级法院执行惩戒信息公开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公开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案件信息的法院有14家,公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案件信息的只有7家。全国法院公开终本完整信息,包括终本案件的案号、被执行人、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终本裁定书、终本案件数量、举报线索的仅11家法院,还有3家法院公开了部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了司法大数据服务网,该网集合了专题深度研究、司法知识服务、涉诉信息服务、类案智能推送、智能诉讼评估、司法自主统计等功能。公众如果有相关司法统计数据要查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要求公开的申请。
财务数据公开更加普遍并且集中度有所加强。81家法院中,有67家法院公开了预决算信息,其中有48家法院将预决算信息放在专门的栏目里予以集中公开。公开工作报告的法院有53家,其中26家法院在网站上设置专门栏目,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上实现了免费公开,公众可以通过按照期数和关键词等检索六个月前的内容全文。
各地法院司法改革信息公开的意识逐渐增强,设置司法改革专栏的法院越来越多,但整体上司法改革公开信息少,特别是关键信息公开不足。设置了司法改革专栏、公开了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情况的只有35家,其中及时更新的只有18家,可见大部分法院仍未意识到司法改革公开的重要性。
公布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或者本级司法改革实施细则的法院有8家,公开了法官保障机制及其实施细则的法院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院和海南高院三家。
员额制改革实施过程、遴选标准及完成情况等公开程度不高。在31家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公布法官入额规定及遴选标准的仅9家;公开法官遴选程序的有6家;公开法官遴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2家;没有法院公开有关法官退出员额的相关规定。
公开院庭长办案规定及数量的法院偏少。其中公开院庭长办案规定的法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吉林高院、广州中院、宁波中院、吉林中院、成都中院、海口中院等7家,公开院庭长办案数量的11家;公开院庭长办案类型的只有5家。
在连续7年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下简称司法透明报告)中,项目组对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司法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评估。该评估以设置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计分的形式开展,最终将各评测对象得分汇总并排名,结合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各项指标历年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毫无疑问,社科院的司法透明报告其研究代表着国内研究前沿,但还是存在这样的不足。
司法建设与发展是连续的,所以司法透明水平的衡量应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在某一时刻的司法透明评价,其展现的是在这一时刻司法相关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具有连续性,可用于各被评价对象之间的横向对比;二是无数历史时刻司法透明评价构成的线性描述,其包含着司法透明发展的过程:发展速度、波动,以及发展趋势等,可用于单个被评价对象在时间维度上的纵向比较。指标体系主要存在问题表现如下:
项目组连续7年推出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均是以报告的形式在法治蓝皮书[3]上发布,对评测对象和指标选取原则作简要说明后直接给出评测结果,评测体系方面仅披露其采用的一级指标和权重(2014年起发布二级指标)。作为第三方机构,其推出的调研报告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但若仅发布评测结果而忽略“过程”,该报告的权威性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缺少数据和方法的支撑,最终的结论客观性存疑;没有公开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其他研究人员无法根据该评测体系对透明度得分进行验证,不利于优化其评价体系和算法。虽然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公开可能引发被评测对象针对该评价体系进行数据优化的问题,导致评估目的出现异化——从推进司法透明建设变成了司法公职人员职务升降、奖励惩处的手段[4]。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每年对评测体系进行优化更新,也使得上述投机行为仅可能发生在较小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将对评测对象的司法透明建设起倒逼其改进的作用。
该评价体系是以人民法院网站公开司法活动各类信息的情况为评价对象,项目组采取仅评测相关功能的有无,排除主观性的指标选取原则,即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验证网站信息公开项目的建设度,而不把涉及“好”“不好”“满意”“不满意”等主观性评价包括在内。本文认为,在中国司法透明度评价研究初期,各法院网站的信息化水平不高,仅采取评测相关功能的有无能较高程度得表现司法透明度,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法院网站的建设已处于新的阶段,其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群众获取信息更加容易,仅考虑网站功能的设置已显片面;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群众获取法院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化,网站已不是唯一获取司法公开信息的平台;法院网站已从代替“公告栏”为目的的信息发布平台转变为具有一定交互性和便利性的“便民办事大厅”,功能的有无不能全面地反映司法透明的全貌。在近几年的报告中,项目组也多次对网站功能的实质性建设水平进行了评估,如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完整性等,这一类指标的采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尽管个体对事物的主观感受会有差异,“但综合大批人对同一事物的主观感受其结果就会趋于某一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恰恰反映了民众中一种共同的、客观存在的心理状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观指标也具有客观性。实际上,主观指标的客观性与客观指标的客观性从本质上说并没有什么区别”[5]。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引入主观类指标评估公众对于司法透明的主观感受,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司法透明评价考察的不是全部司法活动,而是对司法透明具有影响力的司法活动,从其中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重要问题作为指标进行评估最终得出量化指标。项目组在进行评价指标的选择时,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法官、律师、学者等意见,但在确定指标的权重时却采用了过于主观的方法:估计一个大概的数值,如20%、30%等,这样的设置方法从司法概念的内涵框架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最终量化指标的科学性,还应该遵循科学方法进行系统构建:例如多元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能够合理有效地避免分数较集中的指标因权重较大“冲淡”最终的量化指标的代表性。此外,根据权重的大小对指标体系进行筛选,排除权重明显较低的指标能够降低评测所需成本。对于权重较高的指标,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建议。
连续7年的评测中,项目组多采用人工方法对法院网站进行逐项打分、存档,验证等操作,最终将汇总的数据结合权重计算出最终得分。这种方法在网站建设前期较容易实施,但对于越来越丰富的指标体系,必然需要采用多样的调查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抽样调查等社会学方法,这将需要大量人力和时间的投入,从而影响评测的时效性和客观性。而且由于评测人员的全程参与,容易产生主观性偏差,在大样本的情况下尤其显著。
针对被评价对象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收集并处理指标数据,最终的目的是得出评价分值。就司法透明研究来说,建立合理而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搜集相应的数据是成功进行司法透明评价的第一步,将获取的资料经过“加工”,展现出被包含的司法透明水平信息的过程也同样重要。项目组虽然严格根据指标体系对各法院进行评估并打分,但最后仅对各项得分进行简单的算术相加,这样的做法可能使最终得出评价数值失去了意义。因为评价数值是用来进行横向、纵向对比的重要依据:各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和往年相比是否存在变化、变化的程度是多少、与其他法院相比其透明度所在位次是多少,这些都需要综合评价数值去反映,而简单的算术相加会造成信息的丢失,甚至导致得出与现实情况相反的评估结论。采用更加科学的综合评价方法可以尽量减少评价误差,还能从最终结果中获取更多的信息。
司法透明不仅包含法院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充分公开了应公开的内容,还包括作为信息公开相对方的公众能够获取足够的司法信息并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开公正,这是一种互动状态,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完整地表现司法透明的真正水平。项目组常年以法院网站公开司法信息为评估对象,虽然能从较客观的角度衡量司法公开的水平,但对于司法透明而言仅反映了其一个方面。在实践中,仅有少数法院网上提供的联系渠道有效,部分法院的微信、微博、客户端平台常年关闭评论功能,公众在发现司法公开的问题或存在疑问时,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反馈,也就无法获得真正需要的信息。而且,公众反馈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真实的需要,是法院进行司法公开优化、提升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方向指引,法院应更多地关注公众关于司法透明的感受,并作为评估的重点,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司法透明的实际情况。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打造了自己的统一公开平台,在一个平台上发布所有法院的信息。统一平台使得司法大数据的利用变得更加便利,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能够发现传统方法不能发现的潜在规律和信息,如利用大数据算法对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清洗和分析,能够获得关于各法院真实的办案情况,从而对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进行对比监督。项目组在对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估时,发现个别法院存在敷衍的情况:裁判文书只有形式而无内容,本院认为和判决结果均以省略号代替。或许这仅是个别法院在文书上网时的误操作,但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仅凭评估人员进行人工检验,或借助网站提供的搜索功能均不能全面细致地考察。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采用大数据工具进行分析研判,可以更深入细致的考察法院的司法公开情况,与传统评估方式互为补充。
司法透明指数是中国国内首次提出以“指数”来度量司法公开程度,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司法改革必然的逻辑延伸。因此,司法透明研究应充分考虑其特点,结合当下先进的科学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些技术不仅可以解决评价方法带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问题,带来评价方法的创新,还能使评价主体解放双手,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开展更全面的评价。
通过对项目组连续7年报告的分析,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入主观性指标。增加的指标和相应说明如下:(1)司法透明满意度。下设案件当事人感受、公众感受、专家评估三项二级指标。当事人感受评估案件当事人关于所参与案件全程中司法透明程度的主观感受;公众感受评估作为非案件当事人的公众对司法透明度的主观感受;专家评估指的是司法领域专家对当前司法透明所做的整体评估。(2)新媒体运营。下设新媒体平台数量、新媒体活跃度二项二级指标。新媒体数量评估的是人民法院开通的有效运营的新媒体数量,如微信公众平台、微博、人民法院客户端等;新媒体活跃度指的是人民法院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与公众互动的活跃程度。
各个指标对于研究目的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为重要性,其表现形式是不同数值大小的权重值。为使由多个指标合成的综合评价值更能准确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必须对指标值赋予不同的权重。中国司法透明评价体系应用的目的在于,对各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根据评价指标对其进行打分、计算,通过数值的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各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整体以及某部分水平得分、位次,还有通过分数比较体现出的某方面优势和劣势情况。在指标权重设置方面,项目组根据主观的判断对指标分配权重,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作为一项指数化评估活动,科学性有所欠缺,这可能会导致最终评价结果包含的信息减少,甚至丧失有效性。
根据上述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数据结构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本文建议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准则决策方法,它是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侧,进而分解为多指标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计算出层次单排序和层次总排序,以此作为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
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分析方法的发展为中国司法透明评估提供了新的评价手段:利用智能网络爬虫对网站信息进行周期性精准爬取,对社交平台上关于司法透明的言论进行实时采集,建立司法透明评估数据库,最终形成智能司法数据平台。评价主体调用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使用数据挖掘技术,从多角度对司法透明进行探索。这不仅可以解决数据获取难的问题,而且因为优质数据量的增加,评价结果会更加客观,更加具有说服力。此外,通过人工智能程序对司法透明进行动态评价,也值得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
数据集的综合计算以指标的同质化为基础,非同质化的指标是不可直接用于综合计算的。但实践中各个具体的指标数值往往是非同质的,如上述指标体系中“公众感受”中的主观性指标与“新媒体平台数量”不能直接综合。指标数值的同质化转换,可以用无量纲化的方法实现。指标无量纲化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消除量纲或量级的影响,将指标的实际值转化为可以综合的形式的值,进而解决评价指标的可综合性问题。以上述指标体系中的主观指标“公众感受”为例,该指标在取值时有“优、良、差”三种可能,若将该取值直接用于综合,将无法得出最终数值。需要采用等级指标的定量化处理方法进行同质化转换,如将“优、良、差”对应为数值“1、0.5、0.1”,再通过无量纲化处理为合适的形式便可以用于最终的综合数值。
综合评价的目的是要对被评价事物做出整体性的评价,这就必须解决多指标的综合问题,即在确认了指标体系及各指标权重后,将多个描述被评价事物不同侧面的指标评价加以综合而形成一个新的综合指标。本研究要对中国司法透明进行评价,结合评价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的特点,将选用线性综合法来得出综合指标。
公众对司法透明的感受情况具有主观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获取。(1)设置关键词,通过网络爬虫对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的数据进行爬取,收集公众关于司法新闻、案例等消息的公开评论,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处理数据,进行语义分析,考察公众对司法透明的整体感受情况。(2)设计司法透明感受调查问卷,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大量发放,对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3)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公众样本进行深入访谈,如当事人、学者、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形成访谈报告。
如今信息化平台和工具在法院日常工作中被广泛使用,有的法院甚至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打通这些平台与司法公开平台之间的渠道,将产生的大量数据和信息经过汇总和清洗进行发布,不仅可以节省二次整理的人力物力,还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的司法信息公开不再是针对某个节点的信息公开,而是立体的、全过程的司法公开。
“司法透明指数”能为推进司法公开带来什么?司法透明指数助力司法公开公正。众所周知,没有公开的外在压力,暗箱操作就会盛行,公民权利也无法维护。实行司法公开,推行司法公开指数报告,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公信。
[1] 唐世银.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N].学习时报,2014-07-28(005).
[2] 田禾.司法透明国际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田禾.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4] 郑飞.中国司法评估实践的理论反思[J].证据科学,2018,26(1):58-66.
[5] 王庆石,马怡宁.统计指标的客观性与主观性[J].统计与决策,1993(5):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