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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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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of Detention House Personnel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 & Governance / 2020,1(1): 144-153 / 2020-07-13 look1328 look1376
  • Authors: 赵晓风¹* 李军芳²
  • Information:
    1.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西安;
    2.西安市雁塔看守所,西安
  • Keywords:
    Detainees;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approach;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methods
    羁押人员; 心理干预途径; 心理干预方法
  • Abstract: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of detainees in detention centers is an effective lubricant for public security supervision and court trials. It is a need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 minor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a need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 judicial system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here are some ways to intervene in detainees, such as psychological consulation,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and psychological training. The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for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of detainees in detention centers should should focus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combination of pre-case prevention and post-case interventio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forces and social socializ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full-time and part-time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teams, and the combination of individual’s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and family system grooming.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是公安监管和法庭审判的有效润滑剂,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 特色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需要,是促进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通过心理咨询,心理 辅导和心理训练等多途径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恐惧焦虑心理干预采用放松情绪、恢复理 智法;愤怒冲动心理干预通过正视正念来抑制冲动;压抑低落心境干预通过情感释放与爱力觉 醒法;孤独寂寞心理干预通过尊重互助、改善人际法;自卑失落心理干预通过接受现实、积极 面对法。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完善的对策要注意四个方面的结合:案前预防与案后干预相 结合,心理干预力量的专业化与社会社会化相结合,心理干预队伍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个体 心理干预与家庭系统疏导相结合。
  • DOI: https://doi.org/10.35534/cjsg.0101011
  • Cite: 赵晓风,李军芳.论看守所未成年羁押人员心理干预[J].刑事司法科学与治理,2020,1(1):144-153.
    https://doi.org/10.35534/cjsg.0101011

看守所监禁期间对羁押人员来说是处在监管最严格,压力最大的阶段。羁押人员一般会表现出困惑不安,情绪动荡,思想波动,意志摇摆等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影响着案件的侦查审理和监管改造。除了严格规范的监所管理之外,对羁押人员进行适度的心理干预不仅是必要可行的,而且还是重要有效的。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该规定为未成年人被告的心理干预提供了依据。心理干预是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心理困惑。看守所以未成年人为切入点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不仅有助于公安监管侦查和法庭审判,更有利于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同时也体现我国了司法制度的文明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发展趋势。

1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的意义

1.1 心理干预是公安监管和法庭审判的有效润滑剂

1.1.1 心理干预有助于看守所监管工作

羁押人员从松散自由、任性妄为的社会环境进入戒备森严,严格规范的看管环境,一时难以适应,会产生不良心理和消极情绪。面对规范理性严厉的看守所监管,羁押人员难免产生恐惧、焦虑,悲观失落情绪。看守所监管工作是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理性而严肃的;心理干预是以人为本,温情而舒缓的。心理干预从人本角度出发,是看守所严格规范、刚性严厉监管工作的有益补充和良好的润滑剂,对消除羁押人员不良心理和紧张情绪有积极作用。对羁押人员只是严厉的管教,而没有心理疏导和灵魂的抚慰可能只是表面服从认罪、内心却是反抗仇恨的。通过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等方式使羁押人员释放压抑愤懑心理,宣泄紧张焦虑情绪,达到心理改善和行为配合。首先、心理干预有利于化解矛盾,疏导心理的作用。心理干预能够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的并且学习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违法犯罪办案过程中,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不仅仅是相关人员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而且可以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有效的危机干预措施能够帮助人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危机有效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增进心理健康。其次、心理危机干预可以预防冲突扩大和事端重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可以缓解相关人员的心理紧张、化解矛盾,以避免更大的冲突和危害的出现。

从2013年10月以来,西安市雁塔看守所通过多途径的心理干预活动,对看守所羁押人员的教育改造有很大的帮助。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训练等多途径,采用听、看、说、触等多种方法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首先,开展系列的心理健康视频讲座,包括:心理健康自我成长系列、羁押人员心理健康自我训练系列、未成年人生命教育系列、阳光心态系列、有效沟通系列。其次,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心理咨询与辅导。这些系列的讲座和人性化的心理疏导为羁押人员的内心世界打开了一扇窗,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羁押人员对羁押事件、对人生、对生命的态度,接地气、好操作的减压方法,有效的缓解了羁押人员的负面情绪,保障了监管的安全。通过这些多途径的心理干预活动,一方面羁押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角色和这个角色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保障了监管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心理干预,缓和了羁押人员的极端情绪,树立敢于面对刑罚的信心和重新做人的勇气。

1.1.2 心理干预有助于提高刑事办案效率、促进法庭审判

刚进入看守所的羁押人员,往往是内心矛盾,心理动荡、情绪不稳。对他们适时适度的进行心理干预,是促进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有益保障。通过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干预,达到缓解其情绪和疏导心理的作用。促进其恢复理智,理智平静的面对法律;唤醒其责任感,促进其认罪伏法,激发其情亲感,道德感,良心等积极心理。首先,积极心理有助于促进羁押人员的刑事诉讼。一方面,心理干预可以促进打开案件突破口,推进案件进程。通过心理干预而产生的积极心理可能使羁押人员愿意打开心门、敞开心扉,办案人员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及时进行侦查讯问,同时也促进了涉案人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进行交流,从而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心理干预,可以了解羁押人员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为法官的量性提供依据。其次通过心理干预,了解羁押人员的个性特点、犯罪原因,可以帮助法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判后帮教工作,为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奠定基础,这也有助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目的。

1.1.3 心理干预有助于羁押人员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是心理干预的重要方面,也是违法犯罪者心理教育的系统化体现。心理矫治作为化解服刑人员心结,促进其改恶从善、悔罪伏法,适应社会的重要手段,成为了监狱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心理矫治工作是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评估与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特征,帮助其认识自我,改变不良认知,激发积极情感,消除心理障碍,重塑健康心理,从而达到促进其适应环境,积极矫正的目的。心理干预包含心理矫治,比心理矫治的范围更广,方式方法更多。从促进羁押人员健康成长的角度,采用心理干预的方式,促进羁押人员缓解情绪、改变认知,促进其心理健康和人格的健全发展也是体现了刑罚的根本目的。

1.2 心理干预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需要

心理干预正是体现了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处在生长发育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采取严厉惩罚无疑是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正是处在身心迅速发展,情绪极端,心理动荡的叛逆期,死板教条的教育方法不能使他们很好的接受教育,单纯的说理说教等灌输式的教育方法是不够的。心理干预是心理工作者在积极关注,理解宽容、无条件接纳、隐私保密等态度下引导未成年人认识自我,正视心理问题,积极面对的方式,这种启发引导的方式更容易被青少年接受。心理干预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正是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德法并举、刚柔并济的司法理念。未成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未成年人特色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1.3 心理干预是促进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未成年的心理问题非常重视,心理干预已经普遍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必须紧随其后,建构自己独特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也正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理念及趋势。在美国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判刑罚后,会先被送进接受与诊断中心,以确定适合的矫正方式。接受与诊断中心设在少年局,其主要功能是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进行为期4~6个星期的分析与诊断,心理专家要对该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成熟度以及感情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测试,以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往最适合的设施,施予最恰当的处遇方式[1]。在日本,对进入少年院的少年心理上的干预方式也很多,诸如精神状态分析、看心理剧等方式能帮助这些容易违反纪律和行为粗暴的少年稳定情绪、缓解焦虑,从而促进他们适应院内生活[2]。我国必须尽快将心理干预引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以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的途径、内容及方法

心理干预是指在心理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按步骤地对一定对象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变化的过程。

2.1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的途径

选择恰当的心理干预途径及方法。针对不同的干预对象,不同涉案状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心理干预主要的途径有:

2.1.1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心理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咨询者提供心理援助的过程。很多羁押人员是有心理问题的,引发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问题也许是人格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亲子人际障碍等。比如有一位因为交通肇事的羁押人员,他说他的生活很糟糕很痛苦,他早就知道会有坐牢的一天,现在他能接受法律的惩罚,可是他的焦虑情绪和愤懑心理没有缓解,在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他根本的问题是婚姻不和谐,大男子主义和对妻子强烈的控制欲望,加剧了双方关系的恶性循环。交通肇事这件事可能成为他逃避糟糕婚姻的有力借口,或成为婚姻破裂的导火线。通过心理咨询,帮助他看清了自己心理问题的根源,了解了他真实的内心需求。他能直面自己的内心,感到轻松多了,也逐渐的开始理解妻子的不易。该羁押人员作了八次咨询,从刚开始的焦虑沮丧情绪,到后来情绪逐渐平稳,再到能和妻子平和地交流,他感谢看守所给他做的疏导,感恩妻子对他的关怀。他的改变影响了妻子,他们的婚姻得到了维持。他平静的情绪和平和的心态平非常有利于进一步的教育改造。

2.1.2 心理辅导

心理健康辅导是指心理辅导者与受辅导者之间建立融洽的关系,以帮助受辅导者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进而欣赏自己,并克服成长中的障碍,改变自己的不良意识和倾向,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迈向自我现实的过程。诸如: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命教育辅导。比如生命感恩辞,让孩子们表达出自己对父母家庭的感恩。这个是现代家庭的通病,很多的家长不经意间剥夺了孩子对他们的感恩语言和行动。当孩子们表达自己的感恩的时候,他们的双眼都充满了泪水。

2.1.3 团体活动

团体活动是在团体情境下依靠团体内人际互动与相互影响,使个体通过观察、学习、体验、感悟,形成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从而达到心理干预与行为矫治的目的。团体活动的优势是感染力强且影响广泛,效率高又省时省力,特别适用于监管羁押人员的环境适应和心理行为矫正。看守所羁押人员团队活动主要主题有:监管适应训练,生命探索体验,情绪管控训练,意志力训练等。

2.2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的内容及方法

心理干预是主要是对被干预者的情绪、认知、行为逐步施加影响和干预的过程。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心理干预,先是通过放松缓解情绪,逐渐激发其道德良心等积极情感,进而达到恢复理智,积极面对刑罚的目的。

2.2.1 恐惧焦虑心理干预——放松情绪,恢复理智

羁押人员的恐惧焦虑心理是非常突出的。对案件审理的担心和未来的迷茫,案件的审理过程也许很漫长,对家人的牵肠挂肚和无能为力,这些现实情况让羁押人员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羁押人员的恐惧焦虑心理主要来自对案子的不确定性和害怕被亲人抛弃这两方面。对于其恐惧焦虑心理干预主要帮助其放松情绪、缓解压力,恢复理智、正视现实。

首先,通过放松训练达到缓解压力的作用。放松训练是为达到肌肉和精神放松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类行为疗法。人的生理活动与心理活动密切相连,放松训练就是通过肌肉松弛的练习来达到心理紧张的缓解与消除。放松训练的方法有许多种,包括肌肉放松法,腹式呼吸放松,冥想性放松等。其次,促进其恢复理智,面对现实。从对待案子方面,引导羁押人员积极的面对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无论是过失犯错或是激情犯错,如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内心承认自己的软弱和不足,接受犯错的事实,原谅自己并接纳自己,从事件中汲取经验,让自己获得成长的力量,行动起来,就会发现恐惧已经荡然无存了。从害怕被亲人抛弃方面,恐惧焦虑主要来自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重新建立自信,积极面对,就会减轻焦虑和恐惧,建立新的掌控感。

2.2.2 愤怒冲动心理干预——正视正念,抑制冲动

愤怒是当愿望不能实现或为达到目的的行动受到挫折时引起的一种紧张而不愉快的情绪,初到看守所的种种不适应会引发愤怒冲动的情绪。愤怒情绪下的冲动行为有很强的破坏性和杀伤力,轻度的摔东西、打骂、严重的自残自杀或者杀人等。引导羁押人员学习调控愤怒情绪非常必要。

首先,正视愤怒。觉察感受愤怒,正视愤怒引发的不良感受和可能的后果。诸如,愤怒来临时,会脸色发红,身体出汗;胃部收紧,坐立不安;咬牙握拳,双肩发紧;呼吸变快,心跳加速;头涨头痛,眼白变红。承认并接受自己的愤怒,就有可能预测到破坏性后果,有意识的加以控制。其次,宣泄转移愤怒。看守所环境下,“自我对话”或“自言自语”是可行的宣泄法。比如,通过对自己说安慰或平静心态的话来调控愤怒,甚至可以大声地独白或把所发生的事情写下来。通过有意识地提醒自己注意事物积极的一面来缓解愤怒情绪。良性的“自我对话”在帮助人们超越所有不能忍受的痛苦时非常有用。看守所羁押人员努力干活,认真打扫,运动训练等都是愤怒转移的很好方法。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开展正念训练。正念训练使训练者“面对”而不是“逃避”潜在的困难。参与者被要求培养一种开放的、接受的态度来应对当前出现的想法与情绪。这都是通过打坐、静修或者冥想来完成,其核心技术是集中注意力;觉察自己的身体与情绪状态;顺其自然;不作评判。这种正念练习促使人产生一种“能意识到的”觉醒模式,而不是一种习惯化、自动化了的浑然模式。受训者通过在意识中释放愤怒,从而达到抑制冲动,控制不良行为的目的。

2.2.3 压抑低落心境干预——情感释放,爱力觉醒

在严格监管、羁押限制的环境下心境的低落和压抑也很常见。通过情感释放,感恩和爱力觉醒训练达到驱散负性情绪、激发积极情绪的作用。

首先,压抑失落的心境需要进行宣泄,可以让羁押人员在宣泄室进行拳击搏打,或者通过音乐引导放声哭泣,把内心集聚的压抑、愤懑,不满,甚至敌视等负性情绪释放出来。其次,促进羁押人员产生感恩与爱的觉醒体验。消除压抑低落心境的最有效良药就是学会感恩,有了感恩的心,就会心存爱,就能为自己营造一个爱的环境。诸如,某看守所要求羁押人员每天至少写下五件让自己感恩的事,写下来,在每晚睡觉之前读一读,坚持一个星期,羁押人员就会改变。最后,激发和诱导羁押人员产生积极情绪。诱发犯罪嫌疑人积极情感的心理谋略。对其遭遇、委屈表示理解同情、适当满足需要诱发其信任感、同情感;帮其分析所收挫折及犯罪经历,改变错误偏激认识,唤醒理智感;肯定其过去工作生活的闪光点,诱发其荣誉感、责任感;讲述其亲友的生活状况和处境,激发亲情感,引发愧疚感;分析其前途命运,唤醒重新做人渴望。

2.2.4 孤独寂寞心理干预——尊重互助,改善人际

离开了曾经熟悉的社会生活环境,进入失去自由、严格看管,远离亲朋好友的特殊监管环境,难免使羁押人员产生孤独寂寞心理。面对看守所监禁的特殊环境,如何处理好与干警的关系,如何在狭小空间内与不同生活背景,不同案件事由的舍友处理好关系,对羁押人员来说都是重要而困难的事。

首先是学会尊重。尊重包括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两个方面。尊重自己就是尊重和维护自己的人格,自重自爱。尊重他人就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的感情、愿望、习惯和爱好。在交往中,尊重其他羁押人员,就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如果我行我素,看不起别人,得到的回报只有疏远和气愤。其次,学会宽容和理解。宽容是与人交往时不斤斤计较,待人宽厚。你为了确认和维护自我价值的需要,在与他人交往中都有一种希望得到肯定和赞许的心理倾向,即使自己在交往中出现了一些过错,也希望能得到对方的宽容和谅解。你与同监室的人出身不同,经历各异,文化程度有高有低,气质性格存在差别,在交往中难免出现不和谐,产生误会、矛盾。这时需要宽容来化解。换位思考,待人以宽,容得下别人的过失,甚至是对自己的无礼。“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宽容别人就是对自己的宽容。再次,学会互助与付出。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都希望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值得就会重视,不值得就会中断。如果你只是一味的期待别人的关心和帮助,不去关心、爱护和帮助他人,就难以和对方维持下去。“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2.2.5 自卑自责心理干预——接受现实,积极面对

监禁处境下,羁押人员容易出现自卑自责,失落无助,灰心丧气,自暴自弃的心态。首先要帮助其认清处境,接受现实。只有认清监管监禁的处境,接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现实,才能不逃避不对抗,平静而理智的面对羁押的境遇。帮助羁押未成年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其次要帮助羁押人员认清自我,接纳自我。只有认清自我,才能找到教育改造的方向。只有接纳自我,才能有接受处罚和改造的勇气和力量,才能下决心痛改前非,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才能找到真正的解脱之道。发现和表扬其优点,鼓励其勇敢面对刑罚。羁押人员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心理过程正是监禁处罚的根本目的和教育改造的根本动力。

3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完善的对策

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心理干预在看守所监管中角色定位不清,心理干预专业队伍的缺乏和专门人才的匮乏,心理干预的家庭配合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完善看守所羁押人员心理干预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

3.1 案前预防与案后干预相结合

案前预防是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将危机的出现扼杀在萌芽的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案后干预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正视心理危机,宣泄和释放情绪并建立起建设性应对机制,助其恢复心理平衡。危机的预防则是在未成年人未产生心理危机前,建立恰当、有效的压力应对机制,提高其应对压力和挫折的能力,保持心理平衡,避免心理危机发生。可以通过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建立未成年人个人心理档案,并通过评析,对心理健康状况不佳的未成年人进行训练和监控,提高其应对能力。危机预防减少危机的产生,心理干预解除危机的同时总结规律和经验,指导危机预防工作更有效的开展,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2 心理干预力量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

要建设和培养公检法机关内部的未成年人心理服务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主要是要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专家会诊、专家培训、与专业机构联动等形式有效利用社会力量,积累自身经验,在提高骨干力量的专业水平的同时扩大心理工作者的队伍,带动公检法机关心理工作队伍的发展。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干预,诸如通过与高校心理教育机构,社会心理研究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吸引这些机构的心理学工作者参与。

3.3 心理干预队伍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有所提升,引进了不少心理学专家从事心理健康工作,但是从整体来看,心理干预参与力量不足,干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低,是制约心理干预效果的两大因素。建立心理干预队伍人员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体制能够加强心理干预的力量。心理干预人员专、兼职相结合是现阶段开展司法心理干预工作的发展需要。专业心理工作者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处理较严重的心理危机,兼职人员在接受一定的培训后负责一般的心理危机处理、预警和心理干预工作的宣传。但现在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专职人员缺技术骨干,有兼职人员但为数不多,因而如何建设和培养自己的心理服务队伍也就成为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落到实处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可以加强心理培训对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司法人员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使其获得相关资质,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心理专业人才兼职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心理干预。

3.4 个体心理干预与家庭系统疏导相结合

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采取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心理干预方案是整个干预的重点。但未成年人问题的根源往往来自家庭问题,家庭的配合与改善也是干预工作的重要方面。家庭作为未成年人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积极配合才能使心理干预和心理援助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因此,在宣传和实施干预的阶段都应将当事人的家属纳入到工作范围,采用家庭系统整合理念,引导他们积极配合心理干预工作,将心理干预的阵地扩大到家庭,将个体干预和家庭系统疏导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63.

[2]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中卷)[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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