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2.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武汉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鉴定机构可分为非面向社会服务和面向社会服务两大类。前者主要指职权型鉴定机构,即在公安、检察、国安等侦查机关内部为了履行侦查职责而设定的鉴定机构,其只接受侦查部门移交的鉴定业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后者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公告而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鉴定机构,统称为“社会鉴定机构”。社会鉴定机构根据发起组织或来源不同又可分为三大类:高等院校、国家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以及个人或合伙等社会营业单位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2]。本文研究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鉴定机构中第一大类,是指依托高校资源而申请成立的接受社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
综观世界,多数国家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都与高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高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是常态,而且社会上精英的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也多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3]。在我国,高校成立司法鉴定机构也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就有司法鉴定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究其发展过程,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2005年9月,即《决定》出台前。这阶段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为数不多,司法鉴定主要被职权型鉴定机构垄断,社会机构少,发展缓慢。20世纪70年代开始,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由传统学徒改为高校承担,即通过成立专门院校(公安、政法和医学院校)或设置相关专业统一培养鉴定人才。这些院校设有自己独立的鉴定机构,能独立对外接受委托,但高校职能还是以培养鉴定人为主,尽管偶尔也参与一些司法鉴定活动,也只能算是拾遗补缺。
第二个阶段为《决定》颁布并实施后。《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鉴定模式被打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也随之开始蓬勃兴起。2006年社会鉴定机构16家,其中11家为高校鉴定机构,占比达70%[4];2007年底,209所高校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渐成为我国司法鉴定的主力军[5],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集中于政法、公安、医学和部分理工院校,与普通社会鉴定机构比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主要为高校教师,都受过研究生以上高等教育,拥有较高学历,很多鉴定人还是司法鉴定不同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或科研骨干。他们不仅系统掌握了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而且关注该专业领域的前沿发展动态,并能快速吸收至其日常的教学、科研和司法鉴定实践中,保证了其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性。高校的特殊环境、为人师表的职业要求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也使高校鉴定人员更容易保持良好的法制意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平。
高校在鉴定人的培养中必须涉及相关专业技术的教学内容,同时高校教师本身就承担着大量的科研任务,这就使得高校在自身建设中必然会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购置先进仪器设备用于教学和科研,这些资源能充分满足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中的硬件设施需求,并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技术水平上保持领先优势。
高校隶属教育部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管辖,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超然的中立性。他们不依附任何司法机关,也不依赖司法鉴定收入,拥有行政上的独立性和经费上的稳定性,没有一般社会鉴定机构那种强烈的市场竞争下求生存的危机感,这种中立优势也是他们保持司法鉴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正是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优势特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更能保持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保障高水平的鉴定质量,从而受到社会面的高度评价和维持高度的公信力。2010年中央政法委遴选出的10所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中就有3家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其他7所为职权型鉴定机构和科研机构设立的鉴定机构,普通的社会鉴定机构无一上榜[6]。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其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从而更好地满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
证据是法治的基石。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1999年国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司法鉴定体制和运行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性质和管理等问题。司法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鉴定机构登记管理、鉴定人登记管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部门规章。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精神,而司法鉴定正是从证据这一关键环节去不断完善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或程序公正,司法鉴定朝着社会化、中立化方向发展也是司法鉴定改革中实现程序公正化的必然要求[7]。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才得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一直是高校三大职能,高校成立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为司法诉讼活动提供具有科学证据价值的鉴定意见,正是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直接体现。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也在如火如荼进行,高校作为教育改革的前沿阵地,教育部明确提出要“着力建设创新型高校”,即在国家层面上,倡导高校改变既往传统的“经院式”教学,在教学本位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学校的科研和产出能力,做到“产学研”模式下的良性运转。在此背景下,高校鼓励并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也是顺势而为[8]。客观而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对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促进科研和利用科研成果更好服务社会等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高校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责任所在和完美体现,因此高校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也是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和不断加强高校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高等教育改革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生机,也对高校鉴定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环境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定位自己的发展方向和高度,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应对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方可真正不负时代勇立潮头。
首先,从宏观层面看,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尚不明确。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隶属高校,鉴定机构从业人员人事上归所属高校管理,教学、科研、职称评聘和考核等管理活动也主要由所属学校完成,而司法鉴定业务方面归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其监督和考核。高校鉴定机构老师们在上述双重管辖下深感压力,由于师资紧张、鉴定人数量不足,导致高校鉴定机构鉴定人经常面临教学、科研和司法鉴定职责之间的冲突,尤其是鉴定人外出取证、出庭作证与教学工作的冲突难以调和,最终被迫减少甚至放弃司法鉴定业务。
其次,从中观层面看,高校鉴定机构与所在高校之间责权利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即依托高校资源而设立的鉴定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依托,表现在:名称上冠以某某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字样,人员构成上由该高校从事与司法鉴定服务事项有关的教师组成,其收益分配归高校支配,风险由高校承担。这种类型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质上是高校下属的一个部门。另一种是形式意义上的依托,除了在名称上冠之以某某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外,其他方面如人员构成、收益分配及风险等问题均由司法鉴定中心自行解决,这种类型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与高校之间是绝对独立的关系,某种意义上说与社会其他鉴定机构没有实质的区别。
目前高校鉴定机构发展过程中与所属高校责权利方面纠缠较多的是第一种,虽然高校可以提成部分鉴定收益,这部分收益对高校建设固然也有一定的意义,但高校也因此承担对鉴定机构的管理责任和司法鉴定带来的风险,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抗风险能力低也是共识,导致部分高校对其鉴定机构的发展过于谨慎甚至起减速带作用,从政策、资金、人事、考核、鉴定收入分配等多方面阻碍鉴定机构的发展,导致鉴定机构缺乏内在发展动力,发展缓慢甚至濒临关门状态;部分高校对鉴定机构尤其是形式上依托型的鉴定机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导致鉴定机构过分追求营利,不仅影响教学、科研秩序,甚至将鉴定业务打包出去,不仅影响了司法鉴定质量,也给高校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5]。
最后,从微观层面看,高校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性不足。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机构数量庞大,从业人员素质也有良莠不齐的状况,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市场竞争生态下容易跑偏,甚至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远大于一般性社会鉴定机构。
关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与作用的争论很多,笔者同意张玉镶教授的观点,即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最主要的社会功能还是培养专业人才,司法鉴定应该是其教学、科研等功能的附属或延伸[3]。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应为社会鉴定资源的补充,也是社会鉴定机构中的少数精英型、权威性鉴定机构。基于此认知,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受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双重管辖,但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内在属性方面的双重性也是影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建立高校司法鉴定外部协调机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重视高校在人才培养和各种先进技术方面的优势,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或参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鉴定人培训、司法鉴定质量监督标准、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等技术性工作,把高校打造成司法鉴定中的权威性机构,从事疑难、复杂等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和新型项目的司法鉴定活动。对高校鉴定机构的考核不能单纯依据完成检案数量的多少,而应注重鉴定质量和社会效益。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理顺和所属高校的责权利关系,争取所属高校乃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本身目标一致,都是高校必须承担的社会职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并不直接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且可以对教学和科学产生反哺功能。从教学本位角度,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就是实践教学活动的平台,有利于司法鉴定领域专门人才的培养,司法鉴定活动的案例也是高校教师们授课的重要素材;从科研角度,司法鉴定实践中很多问题也是各学科亟待解决的科研课题;另外,司法鉴定营利也可以降低学校对国家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可以通过引入这部分社会资本,完善学校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高校的科研环境,提高学校的教研能力。因此高校应该重视本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在相关政策、经费落实、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鉴于目前师资不足导致的教学、科研、司法鉴定活动冲突问题,可以借鉴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经验,通过学校向教育部申请专职鉴定人岗位[6],或吸收社会上优质鉴定人作为专职鉴定人,并通过实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缓解鉴定人不足的压力,也保证司法鉴定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对于本校的兼职司法鉴定人,政策导向上坚持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司法鉴定为辅的原则,即不能因为司法鉴定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甚至舍本求末。但必要时也可以在年终考核、职称评聘时候根据其社会服务方面的突出贡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高校鉴定机构尤其是实质意义上依托高校资源的鉴定机构本身不存在生存问题,这也是其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保持超然中立性的根本原因。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定位也不是单纯的营利性机构,机构内部不能片面追求做大做强追求市场效应,而应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鉴定质量和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用品牌和诚信构筑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形象。具体措施上,可以通过抬高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督促机构鉴定人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能力验证等提高鉴定人素质和司法鉴定水平;通过严格执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鉴定程序、落实疑难案件讨论、专家会诊等制度、通过机构内部定期抽查和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确保高校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和生命力。
[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Z].2005-09-29.
[2] 王珂.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分析和未来发展构想[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 张玉镶.简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J].中国司法鉴定,2010(6):62.
[4] 赵杰.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J].中国司法鉴,2006(6):13.
[5] 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J].法制与社会,2010(10):199.
[6] 朱淳良.构筑“法大鉴定”理念文化,打造证据科学领域主力军——访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J].中国司法鉴定,2011(2):31.
[7] 易旻,吴玲,喻彦林.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之定位[J].中国司法鉴定,2010(4):11.
[8] 衡珊.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及改革方向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